建筑工程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该条款施行九年以来,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了司法保障,成效显著。但随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制度的健全及建筑市场发生的客观变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日渐式微,第二十六条的历史使命也逐渐完成。同时,由于该解释赋予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诉权也存在着滥用现象,损害了建设方及与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权益。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中,最高人民法院就此问题作出的纪要规定:“对实际施工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总承包人、发包人提起的诉讼,要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不能随意扩大《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并且要严格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明确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