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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鼓楼区诈骗罪数额巨大刑事律师成功辩护从轻处罚
发布日期:2017-03-08    作者:庄荣华律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15)鼓刑二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住山西省。2 01 4年5月2 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被告人B,男,住北京市。2 0 1 4年5月2 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被告人C,男,住北京市,2 0 1 4年5月2 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辩护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D,男,住内蒙古自治区。2 01 4年5月2 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被告人E,住河北省。2 01 4年5月2 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鼓检诉刑诉( 20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B、C、D、E犯诈骗罪,于2 0 1 5年3月1 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燕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B、被告人C及其辩护人庄荣华、被告人D、被告人E到庭参加诉讼。现已窜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 0 1 4年5月1 3日,被告人A、B预谋使用购物卡实施诈骗,并一起到南京买卡。被告人A以“杨彬”的名义购买面值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1 0 0 0元的苏果卡2 4张,并让被告人C以购买的苏果卡为模板复制苏果卡。期间被告人A联系被告人D,被告人B联系被告人E到南京卖卡。同年5月1 9日,被告人C将复制的苏果卡交给被告人A后,A当着被告人B、C、D的面,将购买的苏果卡上的数据分别复制到复制的苏果卡中。5月2 0日,被告人A、B、C、D、E携带数百张复制好的苏果卡到达南京后,被告人A又购买数张金鹰卡分发给被告人C、B、D、E,四被告人使用由被告人A办理的手机号联系由被告人A找到的买家。被告人C、B、D、E通过先卖真的金鹰卡、苏果卡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卖复制卡的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共计7 4 1 6 0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B向被害人出售面值1 0 0 0元的假苏果卡共计1 8张,向被害人出售面值1 0 0 0元的假苏果卡共计2 1张,共骗得两被害人3 6 8 9 0元。
2、被告人D向被害人出售面值1 0 0 0元的假苏果卡共计1 6张,骗得1 5 1 9 0元。
3、被告人E向被害人出售面值1 0 0 0元的假苏果卡共计2 3张,骗得2 2 08 0元。
2014年5月2 5日,被告人A、B、C、D、E被抓获,并扣押被告人9 8 6 0元、被告人C4 8 5元、被告人A1 0 0元、被告人D1 1 3 8元、被告人E1 2 4 0元,被告人A归案后退出赃款2 9 4 0 0元(以上钱款均扣押于公安机关),被告人B家属退出赃款3 6 9 0 0元。其中,公安机关已发还被害人1 9 7 0 0元、1 7 2 0 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A、B、C、D、E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案发及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搜查证、收条、人员库综合关联查询、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A、B、C、D、E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刑事摄影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B、C、D、E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A、B、C、D、E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在诈骗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A、B、C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D、E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A、B、C、D、E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A、B积极退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保护他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 4年5月2 6日起至2 01 7年9月2 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B犯诈骗罪,处罚金一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 4年5月2 6日起至2 0 1 7年9月2 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C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1 4年5月2 6日起至2 0 1 7年9月2 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D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嚣p自2 0 1 4年5月2 6日起至2 0 1 6年1 1月2 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E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 4年5月2 6日起至2 0 1 6年1 1月2 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退赔的赃款发还被害人胡志忠1 5 1 9 0元、王智红2 20 8 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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