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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借款另一方要还吗
发布日期:2017-03-08    作者:许宝石律师
白某与王女是朋友,王女与李男原系夫妻,2014226日,王女向白某借款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白某人民币3万元整,于20152月归还。王女与李男于2014830日双方协议离婚,双方就家庭财产、债权享有及债务清偿进行了约定,债务部分如下:1、共同债务共计10万元(还王女借款4万元,房贷5万元,其他贷款1万元),双方各自承担一半,先由李男全部偿还,待王女有偿还能力时,归还李男5万元;2、婚前、婚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权债务由本人全部负债,与另一方无任何法律责任关系。
还款期限届满,白某多次向王女催收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女和李男共同偿还这笔债务。
许宝石律师解答: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女与白某之间的借贷合同成立,王某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返还借款属于违约行为,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为婚姻存续期,婚姻存续期间债务是个人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应从以下两个标准判断,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本案中,李男对借款并不知情,白某也认可是王女向其借款,王女未与其商讨借款事情,故可以认定王女向白某借款不是二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加之王女亦承认是因为赌博借款,以及王女向李男写的不再赌博的保证书,以及证人证言,可以认定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是用于个人的不正当消费,李男没有分享借款带来的利益。故,债务由盛丽个人所为,非夫妻共同债务。
观后:
我们常说专业人做专业的事情,那么本案中,很多人第一眼看过去,根据婚二的24条规定,肯定是夫妻共同债务,所以说,作为法律人还是要俯下身子,仔细专研专业的,用证据说话,不要被24条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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