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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中的责任程度相适应
发布日期:2017-03-08    作者:110网律师
确定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首先必须确定医疗行为本身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才可能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有过错也不意味着承担全部责任,还要看过错行为对损害方损害结果所占的责任程度大小,有多大的责任就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 即医方所承担的赔偿份额,应当与其过错行为对损害后果的作用一致,体现了医疗事故赔偿适用的“过错原则”。过错大则事故等级高、赔偿数就高,比例就大,否则事故等级低,赔偿比例小,赔偿数额小。从另一角度讲,这也更加有利于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就这要求在司法实践中,避免在确定为医疗事故后就判定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责任,使医疗机构承受起超过其实际致害行为责任程度的赔偿义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也避免对医疗过失责任程度较少的损害后果,在鉴定中不能确定为医疗事故,使患者应当得到的补偿不能得到。比如:某女因患重感冒住院,护士按照医生的处方,在配用青霉素时并未做皮试,且输液中途私自离开。此时其丈夫为了杀害该女,乘该女熟睡之机将药水注入毒液,结果,该女死亡。后经法医鉴定,该女不是青霉素过敏死亡,而是中毒死亡。显然,在本案的民事责任中,医疗机构承担的是护士在护理中,因私擅离职守,没按规定在病床边观察,有一定过失,致悲剧发生。但该女死亡是其夫借刀杀人,医疗机构对此结果只能承担一小部分责任。而不能认定其违约了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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