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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驾车肇事?父亲未投交强险连带赔偿
发布日期:2017-03-08    作者:孙新律师
案例:2015年8月19日,杨某驾驶其父杨某某所有未上交强险车牌号为蒙xx266号小型轿车在包头市昆都仑区民族西路与莫尼路交叉口处与骑电动车的赵某相撞,至赵某受伤住院治疗74天,产生医疗费等共计322044元,本次事故经昆区交警队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2016年5月20日昆区法院判决:杨某赔偿赵某人民币220044元,杨某某与杨某在上述额交强险限额内(12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判决核心法律依据:最高法交通事故赔偿解释19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案例分析:如果杨某某轿车有交强险本次事故只需赔偿4万元。案例提示:为了他人生命健康请为爱车上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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