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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赠与儿子一半房产 未过户能否卖房?
发布日期:2017-03-06    作者:刘琬琳律师
 宋丽是纺织厂的一名普通职工,丈夫王启明是同厂的一名中层干部,夫妻两育有一子一女,虽说没有大富大贵,但日子过得幸福充实,是美满家庭的典范。2001年,宋丽的大女儿王晗嫁给了河北石家庄的男孩张航,婚后随着丈夫去了石家庄定居。此后,儿子王宇成了父母生活的重心。

  宋丽夫妇都是拿着工资过日子的普通职工,现在住的房子是1994年房改的时候从单位买下的福利性住房。眼见着儿子一天天长大,2006年,宋丽夫妇在离自家居住地不远的某小区以每平米3100元的价格贷款购买了一套98平米的三居室,宋丽交了15万元的首付,剩余房款用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办理了购房贷款,每月还款1200元,需还款15年。选房的时候,宋丽夫妇特意叫上了王宇,征求了王宇的意见,并明确表示这房子是为王宇将来结婚准备的。

  2010年王宇大学毕业,进入一家私企做会计。2012年10月,王宇和相恋两年的女友孙琳喜结连理,组成了自己的小家庭。婚后,小两口住进了宋丽名下的某小区的婚房。

  2013年3月,王宇的父亲王启明被诊断患有晚期肝癌,一个月后病逝。去世之前,怕妻子宋丽晚年时会无依无靠,王启明留下了遗嘱,将自己名下的财产全部指明由宋丽继承。作为子女的王晗和王宇并无异议,但身为儿媳的孙琳却大呼不满,为此和王宇产生矛盾,争吵不断。

  不想儿子每天生活在争吵中,宋丽在几次调和无效后,做出了一个艰难的决定——将某小区的房子赠与儿子一半。

  为了节省房产证上加名的税费,孙琳并没有坚持要王宇和宋丽到建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只是将赠与协议办理了公证。

  父亲去世后,为了方便照顾,王宇将母亲宋丽接到了自己家中。本就彼此之间存有间隙,宋丽和孙琳这对婆媳一起居住后矛盾丛生,在几次被孙琳给了脸色后,宋丽直接给了孙琳难堪,厉声对着孙琳说:“我住我自己的房子,用不着经过你同意,不满意你们自己买房去!”孙琳为此与宋丽吵了起来。回家之后的王宇听了孙琳的哭诉,觉得母亲有些过分,站在了孙琳一边。王宇对孙琳的维护让宋丽气结,母子俩也发生了争吵,宋丽收拾东西搬回了自己家。

  恰巧此时女儿王晗致电宋丽,表示自己离了婚,要带着孩子回娘家居住。有了女儿在身边,宋丽感觉自己又有了依靠,不由地对儿子儿媳的怒火也翻了一倍。

女儿王晗了解母亲和弟弟一家的矛盾,想着母亲这么多年为王宇操心费力,替母亲感到不值。僵持之下,宋丽决定将儿子儿媳正住的那套房子卖掉。本想通过中介将房子卖掉,但宋丽被告知没有房产证的房子不能上市交易,可房产证落在了儿子家中,宋丽不好去取,便听从女儿的建议将房产证登报作废,公告宣称自己名下的房产证已经丢失,并于2013年7月以房产证丢失为由重新补办了一张房产证。

  拿着新补办的房产证,宋丽将王宇一家居住的房屋挂在房屋交易中介的网站上。因为怄气,宋丽的身体每况愈下,小毛病不断。为了母亲的身体着想,王晗自告奋勇做起了母亲宋丽卖房的代理人,并将宋丽签名的委托书交给房产中介。一个月后,在房产中介的牵线下,王晗代理宋丽将其名下为于某小区的房子以15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张伟。宋丽收到钱后,为张伟办理了过户手续。

  之前宋丽只说房子里面有租户,带张伟看的是楼下同样格局的房子。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后,张伟敲开了王宇的家门,表示自己是这房子的新房主,希望王宇一家按照租约到期腾房。看着张伟手中的房产买卖协议和王伟名下的房产证,王宇和孙琳傻了眼,没想到宋丽会绝情到这个地步!

  王宇气冲冲地找到母亲宋丽,质问她凭什么擅自将房屋卖了,宋丽冷眼相对。“别忘了,这房子还有我一半呢!你就等着吃官司吧!”王宇扔下话,就将母亲宋丽告上了法庭,一同作为被告的,还有王宇的姐姐王晗。

  王宇认为,母亲已将其名下某小区的房子的一半产权赠给了自己,自己就是房产的共有人,母亲宋丽和姐姐王晗在瞒着自己的情况下擅自卖出房屋,要求两人赔偿自己的损失共计80万元。

  庭审中,宋丽表示房屋虽然赠与了王宇一半的产权,但王宇一家不孝,自己有权撤销赠与,且房屋在自己名下,自己有权独立处分,故不同意王宇的诉讼请求。王晗则表示自己虽然受母亲的委托代为卖掉房子,但此事与自己无关,同样不同赔偿王宇损失。

  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宋丽与王宇达成调解协议,由宋丽赔偿王宇经济损失60万元。王宇与孙琳拿着这60万元作为首付,贷款购买了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文中名字均为化名)转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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