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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来临 提醒女性朋友关注好这些权利
发布日期:2017-03-06    作者:程岩律师
作者: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王彬 郑娜??发布时间:2017-03-03 09:12:04
????遭遇家庭暴力该怎么办?离婚后,发现还有财产未处理该怎样维权?出嫁女是否还享有继承权?继母该如何保护自身权利?在“三八”节来临之际,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挑选出六起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并邀请案件承办法官进行法律点评,支招女性正确维权。
????案例1??遭遇家庭暴力可申请“保护令”
????【案情简介】
????家住社旗县的李女士与张某2011年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常因生活琐事吵架生气。稍有不顺李女士便会遭受张某恶语相向、拳打脚踢等家庭暴力。但为了孩子及家庭,李女士一忍再忍。
????2016年4月份,忍无可忍的李女士提出与丈夫离婚。但张某不仅不主动承认错误或对妻子进行劝解安慰,反而又是一顿暴打。李女士无奈回到娘家躲避。后李女士准备到法院起诉,但考虑到张某生性好斗,为避免离婚诉讼期间再次遭受家庭暴力,遂向社旗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承办法官经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之规定,开出了禁止被申请人张某对申请人李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的裁定。
????【法官说法】
????社旗县法院负责案件审理的法官解释说,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该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该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禁止事项,继续对申请人及其家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便不构成犯罪,法院也会给予训诫,或罚款、拘留等处罚决定。本案中,张某经常对妻子李女士实施家庭暴力,其情况符合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条件。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女性,存在遭受家庭暴力情形的除了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外,还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或妇联等组织寻求帮助,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报警,让公安机关对实施家暴者进行制裁。
????案例2 “出嫁女”也有权继承父母遗产
????【案情简介】
????2010年,家住唐河县的老钱生病了。住院期间,老钱的两个儿子和两个女儿均对其进行了照看,且平均出钱对老钱进行了治疗。出院后,虽然没有明确分工,但几个子女谁有空都会主动要求照料其生活。2013年7月,老钱再次病重后死亡。
????在处理老人后事的过程中,兄弟姐妹几个虽然产生了一些不愉快,但后来都不了了之。2014年初,老钱的两个儿子在未与女儿们商量的情况下,将其遗留下来的位于县城的老房出售了,这一举动彻底让一家人闹僵了。老钱的两个女儿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协议,并对房屋进行分割,后又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对卖房款进行分割。法院一审二审均支持了女儿们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家事审判第三合议庭法官王军解释说,我国《继承法》第9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这也就意味着,不管儿子还是女儿,也不管女儿是否出嫁,都平等地享有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同时,按照法律规定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都享有同一顺位的继承权。本案中,在老钱生病住院前后,其两个女儿同儿子们都尽了赡养照看义务,且平摊了医疗费,她们应平等获得对老钱遗产的继承份额。王军提醒,在农村地区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很多女性对特别是出嫁女儿对自身的继承权保护意识不足,假如确实是出于真实想法放弃自身的继承权利属于自愿行为,如果不愿放弃继承权利可以首先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也可以寻求亲戚朋友或基层组织的斡旋调解,假如这些均不能达目的,那么女儿们完全可以勇敢地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纠纷。
????案例3:遇到“花心”丈夫 妻子可多分财产
????【案情回放】
????家住镇平县城的小张和与小魏是一对80后夫妻。结婚后,小张长期从事货运工作,小魏在家照顾孩子及生病的公公。2013年春节期间,小魏发现一个被丈夫署名为“亲”的手机号发来一条非常漏骨的短信。眼见事情败露小张承认了一切,原来自己在拉货期间认识了在郑州一饭店打工的小红,二人闲聊中发展成了情人关系,自己每次到郑州就和小红住在一起。
????春节过后,小魏便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最终,法院基于案件事实判决两人离婚,孩子有小魏抚养,小张按月支付抚养费。同时,将双方婚姻期间的共同存款46万元中的26万元分割给小魏。
????【法官说法】
????镇平县法院刘文岗庭长解释说,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本案中,被告小张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第三者”发生不正当关系,并长期保持。这严重伤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也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考虑到本案中小张属于有过错的一方,因此在小孩抚养及财产分割方面都对小魏予以了倾斜,这也体现了法律更侧重保护弱势群体和受害方利益的立法精神。刘文岗建议,作为妻子的一方一旦发现丈夫有外遇,首先要对双方的感情和家庭状况做个综合的分析,如果确实准备离婚,最好不要与男方发生过多的争执,以免使自身权益受到更大损失。刘文岗提醒,实践中部分当事人根据捕风捉影的一些信息认为另一方存在外遇,而没有收集到相应的证据,从而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这就要求受害方离婚前一定要注意收集证据,最好能收集到过错方的书面承诺保证或者基层组织、公安机关等有明确记载的处理记录。
????案例4 丈夫对分居妻子仍负有扶养义务
????【案情简介】
????家住唐河县的魏老太与丈夫朱老汉于1967年结婚。婚后二人因感情不合,经常生气吵架。1995年二人经历一次比较大的争吵之后开始分居,朱老汉搬到了原单位的公房居住,而魏老太仍在家务农。2010年,魏老太患病住院,花去了大量医疗费,病愈出院后长期需要药物维持身体,无力承担。
2015年7月,魏老太到法院起诉,请求朱老汉每月支付扶养费1000元。法院经审理查明,朱老汉系某企业退休人员,每月固定有2000多元的退休金,而魏老太无固定收入,遂作出判决朱老汉每月支付魏老太扶养费1000元。朱老汉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自己与魏老太已经分居20余年,双方互无来往,不应支付。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家事审判第一合议庭法官郭彤影解释说,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虽然魏老太与朱老汉长期分居,但夫妻关系依然存在,法律规定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仍需履行。郭彤影提醒,很多感情已经破裂的夫妻特别是年龄较大的,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不愿离婚,有的甚至认为分居就是离婚,一方特别是作为弱势的女方在遇到生活困难的时候,一定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郭彤影同时提示,《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通过此条规定也提示广大女性,如果离婚应综合分析自身的状况,假如确实生活困难,可在离婚案件中一并提出丈夫扶助的要求,避免自身的应得利益受到损失。
????案例5??前妻对离婚后的拆迁安置房也有份
????【案情回放】
????家住南阳市区的张女士与前夫刘某1995年登记结婚。2014年,双方因感情不合,且丈夫常年外出,夫妻关系日渐生疏,张女士到法院起诉与丈夫刘某离婚。法院最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女儿由张女士抚养,刘某自愿将属于共同财产的一套房产的所属份额赠予女儿。
????2015年,离婚后的张女士发现前夫刘某名下有一套房屋涉及拆迁,拆迁补偿意向显示刘某获得房屋五套500余平方米,另有拆迁补偿款及过渡费若干。张女士遂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此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所涉及拆迁房屋系张女士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但考虑到安置房尚未建成分配,法院最终判决张女士享有预期产生的安置房50%的权利,因房屋拆迁所产生的补偿款及过渡费双方平分。
????【法官说法】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家事审判第一合议庭法官赵晖解释说,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在离婚时分割,但离婚时未分割或虽进行了分割而后反悔或发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时,即产生离婚后财产纠纷。本案就属于一起典型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本案中,张女士与刘某离婚后,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存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虽然该拆迁房屋之前登记在刘某一人名下,但通过法院调查发现,该房屋系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便该房屋已经拆迁,但其所产生的形式转换及收益也应作为共同财产处理。赵晖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特别是作为弱势群体的女性当事人最好在离婚时查清共同财产的数量,避免二次起诉给自身造成再次伤害和麻烦。如果离婚时存在没有发现的财产或者已经发现但未处理的财产,大家也大可必担心,因为可以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
????案例6 再婚女性的继承权一样受法律保护
????【案情简介】
????2007年,家住邓州市丧偶的孙女士与同样丧偶的老郑经人介绍认识。接触中,同样的人生不幸,让两颗心慢慢拉近。后双方不顾老郑子女的一再反对,毅然走上婚姻的殿堂。虽是梅开二度,但双方相敬如宾,关系非常融洽。唯一遗憾的是,由于老郑的“背叛”,其子女渐渐疏远了与父亲的联系。2013年,老郑因为一次脑出血,逐渐生活不能自理,孙女士每天细心照料着老郑的起居和生活。2014年,老郑病情恶化,为了给孙女士一个安心的住所,避免身后遭受子女们的嫌弃,老郑立下遗嘱将唯一的一套房屋让孙女士继承。
????老郑去世后,子女们不依了,认为房子是父亲与母亲的共同财产,不能让一个“外人”来继承。便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遗嘱,将房屋判归他们所有。该案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法官说法】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家事审判第三合议庭法官赵森解释说,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本案中,老郑与孙女士虽然都属于再婚,但再婚的夫妻也受婚姻法的保护。老郑生前立下遗嘱将房屋处分给孙女士符合法律规定,应该予以保护。但考虑到老郑所处分的房屋系其与前妻共同所有,那么其处分行为就超出权利范围了。按照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老郑的前妻先于老郑死亡,那么他们共同所有的房产,老郑首先享有1/2的份额,剩余1/2作为前妻的遗产由老郑及三个子女平均分配,老郑另享有1/8的份额,现老郑遗嘱由孙女士继承其份额,那么孙女士依法可得到房产5/8的份额。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法官在充分向双方释法明理的情况下,对该案进行了调解。赵森提醒,再婚所产生的继承及财产纠纷正成逐年上升状况,且这类案件矛盾对立严重,证据不好收集,因此建议再婚双方一定要在婚前做好财产公证或明示,婚后共同财产也要做出明确的处理意见,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纷争。
责任编辑:赵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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