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武汉被工友操作不当击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
刘某在某一制扇厂从事扇子的彩绘工作,不慎被附近的工友袁某在锯木的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电锯突然断裂而击伤左腿致残,刘某为此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并被认定为工伤。制扇厂不服,认为刘某受伤不是因其彩绘的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而是因袁某的侵权行为造成,不应认定为工伤,应由侵权人袁某承担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制扇厂与刘某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刘某在工作期间受伤虽因工友袁某造成,但并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分歧】
被工友操作不当击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第一种意见认为,认定为工伤必须是劳动者受到的事故伤害,要与劳动者从事的本职工作或为了用工单位的利益而超越劳动者自身本职工作职责范围的生产活动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中,刘某彩绘扇子虽属本职工作,但其左腿受伤是工友造成的,并非彩绘扇子本身引起的伤害,该伤害事故与彩绘扇子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在工作期间,被附近的工友袁某在锯木的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电锯突然断裂而击伤左腿,导致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制扇厂管理不善,并提供劳动环境不良,使得正从事彩绘扇子本职工作的刘某处于不安全的劳动环境中,因此刘某的受伤应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刘某与制扇厂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刘某是在工作期间内,即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被附近的工友袁某在锯木的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电锯突然断裂而击伤了左腿,并且是其在彩绘扇子的本职工作中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
其次,虽然刘某受伤是工友袁某造成,但对于劳动者刘某而言的,他在彩绘扇子时被附近的工友袁某在锯木的过程中因操作失误致电锯突然断裂而击伤了左腿是客观上无法回避的风险,这种风险的存在是用人单位管理不善及提供的劳动环境不安全造成的。
再次,即使刘某的受伤是工友袁某操作不当,存在过错造成的,但并不影响工伤的认定,制扇厂对造成的损失可以行使追索权依法要求向李某赔偿。
综上,刘某的伤害事故应认定为工伤。作者:广昌县人民法院 李祥祥责任编辑:抚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