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债支付彩礼离婚后是否应当返还?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刘艳萍 王乐荣 【案情】
2015年2月10日,张某与韩某经媒人介绍相识谈婚,谈婚期间张某举债十万多元支付了彩礼。2015年3月2日,张某与韩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按照农村习俗办理婚礼。2015年3月18日,张某与韩某一起前往杭州务工,在务工期间双方常在一起同居。2016年3月23日,韩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作出判决准予韩某与张某离婚。现张某欲起诉韩某返还婚前支付的彩礼。
【分歧】
关于韩某是否应当返还张某结婚前给付的彩礼钱,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韩某应当返还张某的彩礼钱,因为张某婚前举债支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至今还欠数十万元的债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韩某不应当返还张某的彩礼钱,因当事人已经登记结婚并且有同居一年的事实,不满足返还彩礼的条件。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韩某应当返还张某的彩礼钱,主要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韩某借婚姻索取彩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禁止行为的规定,严重影响了张某的生产、生活,因借款给付人张某目前尚欠债务近10万元,导致张某生活困难,最低生活难以保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属于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是返还彩礼的唯一前提,且张某举债支付高额彩礼却人财两空,韩某与张某共同生活一年未生育子女,却因索要彩礼造成张某生活困难,韩某也应酌情返还彩礼。
综上所诉,本案韩某应当酌情予以返还张某婚前给付的彩礼钱。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张星责任编辑:抚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