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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应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7-03-05    作者:蒋艳超律师
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应如何处理?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徐瑶  发布时间:2016-09-08 08:53:17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案情】

  甲村委会经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与甲村委会以外的乙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已履行。后丙找到甲村委会,提出将出高于乙一半的承包费请求甲予以考虑,甲村委会遂又与丙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丙方要求乙方交付土地,乙以合同成立在先并以实际履行为由予以拒绝,丙方遂将乙种植的果树苗损毁。乙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甲与丙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并要求甲对其果树的损毁与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实质上与合同的效力无关,因为乙的果树毁损是由于丙的侵权行为所致,该侵权行为甲与丙并无合意,甲与乙只存在合同关系,故乙只能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驳回乙对甲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与丙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乙的利益,故甲与丙的土地承包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乙可以请求确认其无效。对乙果树的损失甲与乙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笔者认为该恶意是相对于善意而言的,即明知或应知某种行为将对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而故意为之。本案甲村委会在与丙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已知其与乙有合同在先,且丙也知甲乙之间的合同行为,却以高额承包费予以劝说,双方均知该行为并将使乙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甲村委会与丙在合同签订行为上属于构成恶意串通。

  第二,甲村委会与丙的恶意串通事实上确实损害了乙的利益。就本案而言,如果甲与丙仅仅签订了合同而无其他行为,那么承包的土地依然在乙方而未被丙取得占有,也即谈不上侵犯乙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但是本案丙在要求乙交付土地遭拒后毁损了乙的果树。表面上看是丙个人行为,实际上在甲将土地以更高的价钱承包给丙时,即有收回乙享有土地经营权的意思,丙其实是通过合同行为得到甲授权的。虽然损毁果树系丙个人行为,但是实质上则是甲的不作为与丙的作为共同作用的结果,因甲应根据先合同诚实信用地履行与乙的土地承包合同,而事实上甲却采取了不作为的方式,故甲对果树的损失应与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责任编辑:抚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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