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借名买房怎么才能过户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一、原告诉称
高飞飞称:我与高文文(高飞飞三妹)系同胞兄妹关系。2007年8月,高宁宇、高文文决定在北京帮高飞飞买套住房,高文文主动要求无偿用她的经适房指标给哥哥,经全家人(包括父母)一致同意,高飞飞委托高宁宇以高文文名字在北京昌平区X号购买一套经适房,口头约定5年后(2012年9月6日后)无条件办理过户手续。因当时高飞飞没钱支付房款,向高宁宇借款并委托办理购房交款手续。于2007年8月3日,签订《房产交易居间合同》,房款72万元,中介费及其他费用26475.66元,共计746475.66元。房屋装修费用88481元。房屋交付后,一直由高飞飞一家及父母居住。现高文文违反信用起诉要求高飞飞全家腾退房屋。被法院驳回。现高飞飞请求:判令高文文履行合同义务,将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X号房屋过户至高飞飞名下。
二、被告辩称并反诉
高文文称:高文文和高飞飞之间没有任何房屋买卖合同,高飞飞和高宁宇在串供。高文文反诉称:房屋的所有权人是高文文,高飞飞一家自2007年9月一直在房屋内居住,严重侵害了高文文的权益,请求判令:1、高飞飞支付高文文侵占房屋使用费498000元并支付利息84787元;2、高飞飞搬离涉案房屋。
高飞飞称:高文文反诉所称并非事实。房屋的实际出资人是高飞飞而并非高文文,证据已充分表明高飞飞是借用高文文的名字购房,高飞飞在涉案房屋里居住可以说明一切。如果是高文文的房屋,高文文就应当在涉案房屋内实际居住。请求法院驳回高文文的反诉请求。
三、审理查明
高飞飞、案外人高宁宇、高文文系兄妹关系,学书珍为三人之母。
高宁宇用其名下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向房屋出售人支付了710000元购房款。次日,该房屋交付后,即由高飞飞进行了装修,并由其一家居住使用至今。
2009年8月31日,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高文文。
高文文仅持有房屋由其挂失后补办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居间合同》、《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挂失的原房屋所有权证书、契税票据、准住证、入住通知单、收据、购房发票等原始材料均保存于高飞飞处。对此,高文文解释称:因为其委托高宁宇购房,因此购房后高宁宇将相应材料交予了高飞飞。
高宁宇出庭陈述与高飞飞一致,三人之母学书珍亦出庭作证,所述情况与高宁宇一致。
对于高文文主张的其在2005年11月至2008年2月多次向高宁宇支付购房款一节,高文文称其是出于对姐姐高宁宇完全信任,因此把钱给高宁宇委托她为其购房。对于前述涉案房屋自交付时始,即由原告高飞飞家庭居住使用一节,高文文称是其将该房屋基于亲属关系借予高飞飞居住使用的,高飞飞对此不予认可。
四、法院判决
1、被告高文文协助原告高飞飞过户北京市昌平区X号房屋;
2、驳回被告高文文的反诉诉讼请求。
五、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佐证,没有相关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高飞飞主张双方之间为借名买房关系,高文文主张双方之间为房屋借用关系。本案中,执行人为案外人高宁宇,高宁宇与学书珍系高飞飞与高文文共同的直系亲属,二人的证人证言所述基本一致,可信度甚高。并且结合购买涉案房屋所涉相关手续、票证、材料等原件均保存于高飞飞处,高飞飞自房屋交付后一直居住生活至今等情况。高飞飞的主张,符合常理,具备高度盖然性,有事实基础,应予以认定。
对于高文文提交的银行凭单证据,期间为2005年11月至2008年2月,时间跨度过大,而高宁宇有证据证明其资金流入高文文账户,仅能证明其与高宁宇之间存在经济往来,而不能证明具体用途。因此,即使高文文向高宁宇交付了相应款项,但高宁宇否认高文文委托其购房,高文文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高文文主张的其委托高宁宇购房的事实不予认定是正确的,双方之间应成立债权债务关系,应另案解决。
提示:当事人当庭作出的任何陈述、提出的任何请求都应提供证据证明,建议在进行沟通、协调该事宜过程中,做好证据的搜集、整理工作,或聘请专业律师协助您进行法律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