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醉酒涉嫌危险驾驶罪终判缓刑,艾述洪律师专业辩护
摘要
2016年4月5日,M某因酒后驾驶,经鉴定乙醇浓度高达185.7毫克/100毫升,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在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卓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资深刑辩律师艾述洪律师作为M某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取得缓刑的良好效果。
案情回顾
2015年11月15日凌晨1时许,M某和朋友小聚后准备回家,在代驾迟迟未到且与代驾有言语冲突的情况下,意识清醒的M某决定自行开车,车行至成都市高新区桂溪立交桥出城方向下桥处时被交警拦下,经现场酒精测试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78毫克/100毫升;后经抽取血液鉴定,乙醇浓度高达185.7毫克/100毫升,属比较严重的酒驾。随后,M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
了解案情、安抚家属
接受委托后,艾述洪律师第一时间全力跟进此案,由于本案酒精含量很高,为追诉标准的两倍多,为了依法维护M某的合法权益,尽量减小因此给M某家庭、单位带来的负面影响,艾律师专门邀请专家、学者和团队律师召开专题研讨。在与M某沟通后,艾述洪律师了解到,M某自身属有为青年,负责多家公司的全局性统筹事务,依法纳税,平时一直有酒后叫代驾的意识和习惯。此次酒驾确实是因当时代驾迟迟未到且与代驾发生言冲突,意识尚很清醒,属初犯。M某对于自己涉嫌犯罪的行为后悔不已,认为自己不该一时逞能而误了大好前途。
随后,在与M某的进一步深入沟通中,艾述洪律师还了解到M某家里情况不容乐观。M某家庭情况特殊,父母身体状况均不好,父亲因脑中风瘫痪在床,M某是家里的唯一经济支柱,但M某自身也患有糖尿病,三级高血压,属极高危。妻子迫于无奈全职在家照顾上小学的孩子。鉴于M某的客观困难,艾述洪律师依法联系M某所供职公司等,依法与相关单位和M某交流沟通,最终取得包括M某所任职公司出具的工作说明, M某所在社区同意若判处缓刑,予以监管的情况说明。
4月5日,该案开庭。艾述洪律师提前撰写逻辑清晰、重点突出,极具针对性的辩护意见,并就庭审出现的新情况发表最新辩护意见。通过庭审,合议庭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决M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五千元。
庭审后,家属对艾述洪律师的专业水平表示高度赞赏,同时也向辩护人为依法取得尽量好的辩护效果做出的重要努力表达了诚挚谢意。
法律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八、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立案标准
本罪分为两种情形: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情节恶劣限制了追逐竞驶的处罚范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4]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