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定 |
个 人 财 产 |
(1)一方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共 同 财 产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注意有的是收益,有的是所有权),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工资、奖会;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会、破产安置补偿费; (6)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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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 定 |
(1)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的效力优于法定。 (2)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