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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振举:如何查询被继承人银行账户,一个建议即可达成!
发布日期:2017-02-27    作者:吴振举律师
一、背景资料:
在法律授课过程中,经常有客户就如何查询、领取家人(老人)的银行存款等金融产品事宜提出疑问,这也是很多理财师朋友经常被客户咨询的问题。
其实,一个建议就可以解决上述客户的“查询困惑”,因为,现在由当事人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银行存款的继承权公证,公证处就可为当事人出具《存款查询函》,就可以帮助继承人取得了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
2013年3月以前,被继承人死亡后在银行留有存款,需有银行存单才可申请办理存款继承权公证,但往往因继承人怀疑被继承人在银行可能有存款,却无法查明,或者继承人误将被继承人银行卡、存单销毁、遗忘密码等情况导致无法查询到被继承人存款,而公证处在办理此类公证时须继承人提供具体明确的死亡人银行存款明细,方可办理公证,银行也有相关规定必须存款人亲自申请查询或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法院裁判文书才可查询、领取存款,因有权查询公民存款的部门很有限且程序复杂,公证处亦无权查询公民银行存款,这就造成死亡人银行存款无法查询、领取的困局。
2013年3月,司法部、中国银监会于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明确了公证处在办理涉及银行存款继承公证过程中可以出具《存款查询函》,继承人凭公证处出具的《存款查询函》查询被继承人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
 
 
二、通知内容见下:
 
司法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
(司发通〔2013〕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
为保障存款人及其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便利当事人申办存款继承公证,及时办理银行存款过户或者支付手续,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公证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公证机构审查确认身份的继承人,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存款查询函》查询作为被继承人的存款人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
公证机构出具《存款查询函》,应当审查确认存款人的死亡事实及查询申请人为存款人的合法继承人。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存款查询函》后,应当及时为继承人办理查询事宜,并出具《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
继承人为多人的,可以单独或者共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查询请求。查询申请人可在公证机构签署《委托书》,授权他人代为查询。
三、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需要核实被继承人银行存款情况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四、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或者核实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知悉的具有遗产性质的其他财产权益的情况依照本通知执行。
五、公证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协作、配合,积极做好存款查询和核实工作,切实保障存款人及其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银行存款过户和支付秩序。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司法部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
请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和银监局,分别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辖区内各公证机构、各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
1.《存款查询函》格式
2.《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格式
3.《委托书》格式
 
司法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3月19日
 
 
附件1
存款查询函
(   )第 号
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公证机构已经受理×××(查询申请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的继承公证申请,并对存款人×××(存款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的死亡事实(死亡时间: ××年××月××日)及×××(查询申请人姓名)的继承人身份进行了审查确认。请根据×××(查询申请人姓名)的申请,协助查询被继承人×××(存款人姓名)名下的个人银行存款信息以银行管理、知悉的理财产品、股票、基金、信托等其他财产权益的关联信息。
公证机构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证处(公章)
××年××月××日
注:
1.本函仅用于查询被继承人遗产信息,不作为相关财产支付或者过户的凭据。
2.如查询申请人另行委托他人查询的,请在本函中附注如下内容:查询申请人×××委托×××(受托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代为查询上述信息(见所附当事人签署的《委托书》)。
3.本函由接受查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收执留存,公证机构依照查询需求出具相应份数。
 
 
附件2
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
×××公证处:
×××(查询申请人姓名 )于××年××月××日提交了你处出具的《存款查询函》[(××)第××号]。现将查询情况通知如下:
一、存款信息
存款人姓名 (户名):
存款人身份证件类型及其号码:
存款基本情况:
账号/卡
存入时间
截止时间
存款余
币种
备注
























 
二、管理、知悉的理财产品、股票、基金、信托等其他财产权益的关联信息:(可另纸出具)
金融机构联系人: 联系电话:
×××金融机构(印章)
××年××月×××日
注:
1.本通知书仅用于办理继承公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定期存款应当列明存款的存入时间;对于活期存款,如果被继承人死亡后仍有存取记录的,应当列明该存取记录。上述存款记录以打印清单的形式附在本通知后。
3.存款如处于冻结等权利受限状态的,请在“备注”栏中予以注明。
 
 
附件3
委 托 书
本人×××(查询申请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系存款人×××(存款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的×××(亲属关系)。现存款人×××(存款人姓名)已经于××年××月××日去世,我作为其合法继承人,现在×××公证处签署此委托书,授权×××(受托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代为办理查询被继承人×××(存款人姓名)名下的个人银行存款信息及银行管理、知悉的理财产品、股票、基金、信托等其他财产权益的关联信息。
委托人:(签名)
××年××月××日
 
注:该委托书应当与《存款查询函》相粘连,并加盖公证机构钢印。
 
 
三、银行在查询公证继承遗产存款时注意的问题参考
继承人查询被继承人在银行的存款是前台柜员经常发生的业务,由于继承人可能有多个,被继承人存款应由那个继承人来查询,如何确认继承人的身份、查询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前台员工如果不当,就有可能引起纠纷,使银行卷入遗产继承纠纷中去,因此,银行一般都有一定的规范。
1、谁有权提出查询申请(有权查询申请人)的确定
查询申请人必须是继承人,且继承人的身份必须经过公证机构审查确认,未经过公证机构审查为继承人的其他人员和单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机关除外)无权要求查询;继承人为多人的,可以单独也可以共同提出查询请求;继承人可以委托他人到银行查询,但必须在公证机构签署《委托书》,该《委托书》应当与《存款查询函》相粘连,并加盖公证机构钢印。
    2、银行柜员审查申请查询继承人提供的材料
继承人申请查询时应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存款查询函》及本人身份证件,如是委托他人查询的还应该出具《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件。银行柜台人员应审查的内容:
    (1)《存款查询函》的内容应包括:一是查询申请人的姓名及身份证件和号码;二是存款人的姓名及身份证件和号码;三是对存款人的死亡事实包括死亡时间进行了审查确认;四是对查询申请人的继承人身份进行了审查确认;五是要求银行协助及查询财产的种类;六是如果查询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应在《存款查询函》中附注:查询申请人×××委托×××(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代为查询信息等内容。
(2)审查内容:一是《存款查询函》的内容是否完整有效;二是查询申请人是否与《存款查询函》载明的申请人相符合,是否为本人;三是委托他人查询的,《存款查询函》是否有关于委托查询的附注、是否附有《委托书》及受托人是否与《存款查询函》载明的受托人相符、《委托书》是否与《存款查询函》相粘连并加盖了公证机构的钢印。
3、银行对查询结果出具《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及应注意的问题
     银行协助人员应严格按照《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的格式仔细准确填写查询结果,在出具通知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存款人在银行有活期账户时,除查询余额外,还应查询该活期账户的存款明细,如果在存款人死亡后发生存取记录的,还应将存取记录打印附于《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后。
(2)存款已被冻结或采取其他限制措施的应在《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中注明。
(3)通知规定查询的被继承人的财产不仅仅指银行存款,还包括银行管理和知悉的理财产品、股票、基金、信托等其他金融财产信息,通常某行系统如不支持查询上述其他金融财产,应在通知书中备注说明,一般不建议简单定义为“无”。
 
      通过以上参考,客户对如何办理查询事宜,就有了一个清晰的了解,就可以轻松查询到存款及相关金融产品信息!当然,我们还是建议理财师告诉客户,可以采取生前赠与、大额保单、家族信托,及在健康及适当的时候,采取遗嘱等工具的综合运用,进行家-企-财的分配及传承安排,以减少家业损失、避免家人纷争、增进家族和谐!
  


(吴振举:盈科家族律师,盈科全国保险专委会副主任、兼家族信托中心分中心主任、中国财富传承管理师联盟理事、财富管理杂志特约撰稿人、私人银行家俱乐部特约讲师、中式家族财富风险诊断Fortext系统研发人、中式家族企业传承模式诊断Forbin系统研发人;IFOR家企财整合保护与同步传承体系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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