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涉案金额数十万元从轻判处,艾述洪律师成功辩护
案发
2012年至2014年2月期间,李某为使成都某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在成都某小学食堂食材供应商投标比选过程中获取优势条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受到照顾,向某区多名小学校长行贿。行贿对象涉及5人,行贿共折合人民币三十余万元。
送礼还是行贿?
艾律师在接到委托后,多次会见当事人,进行案情回顾与疑点沟通,听取当事人自己的想法与初衷。而后,艾律师又立即进行了阅卷工作与查询工作,反复斟酌与核实相关法律法规。总体来说,艾律师初步认为,李某送钱的行为是一般送礼行为不是行贿,退一步讲,即使认定李某构成行贿罪,也应认定为单位行贿罪。同时,李某存在自首、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轻微等从轻减轻量刑情节。
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从轻的意见,判处李某犯行贿罪有期徒刑三年。
办案随笔——送礼与行贿的区别。
个人行贿还是单位行贿、送礼还是行贿是本案的焦点问题,现实生活中,常常有人因无法区分送礼与行贿的区别而触动法律的红线。通过本案,如果有更多的人能了解到法律常识,不轻易的再触犯法律,我们的法治环境将变得更加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