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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整形美女注射玻尿酸致鼻子受损起诉获得赔偿的案例(泰安医疗纠纷马家强律师推荐)
发布日期:2017-02-26    作者:马家强律师
为整形美女注射玻尿酸致鼻子受损起诉获得赔偿的案例(泰安医疗纠纷马家强律师推荐)
  小李今年25岁,正值青春年华,且面容姣好。爱美的小李希望自己更加完美,因此对微整形心向往之。2014年,小李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从事微整形工作的王女士。王女士对小李介绍说自己是整形医师,并且挂靠在正规的医疗机构下,有资格进行微整形手术。小李表示,20146月至20153月期间自己在王女士处进行了多次的玻尿酸注射,花费了3.6万元,不但没有达到微整形效果,鼻子部位反而出现了红肿起泡等感染现象。20159月,小李到医院诊治,被诊断为“假体及注射隆鼻术后鼻部感染”,医院告知小李若不及时进行治疗将导致鼻腔严重感染溃烂丧失功能。小李在医院进行了“鼻部注射物取出术”、“鼻部假体取出术”,先后支付医疗费9750元。小李找到王女士进行索赔,但遭到了王女士的拒绝。小李为此将王女士诉至法院,索要医疗费、双倍返还注射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8.4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小李提出其向王女士支付注射玻尿酸的费用3.6万元,其中包括微信转账1.88万元,现金支付1.72万元。为证明上述主张,小李向法院提供了其向王女士之母转账1万元及向网名为“遇见,美”的微信用户转账共计8800元的微信支付记录。对于小李提交的向王女士之母转账1万元的证据,王女士予以认可,但认为该款并非注射玻尿酸的费用,王女士对此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遇见,美”的转账记录王女士不予认可,并称“遇见,美”微信用户不是其本人。对于小李所述的现金支付1.72万元,王女士不予认可,而小李也没有收据等证据予以出示。
  法院认为:侵害他人致使他人人身权利受害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予以赔偿。通过原告所提供的照片及其他医院的诊断证明可以认定,被告为原告注射玻尿酸给原告造成了损害,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无合法依据以个人名义收取原告注射玻尿酸费用1万元,应予以返还;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被告支付其他注射玻尿酸费用2.6万元,法院难以支持。原告要求双倍赔偿上述费用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依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损害后果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返还小李注射玻尿酸费用1万元,并赔偿小李医疗费9750元。后小李因未拿到款项于20162月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王女士由于担心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而影响自己正常生活和工作,将案款1.975万元全部交至法院,现该案款已经全部发还给小李,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原标题:美女注射玻尿酸致鼻子感染医师被判担责 来源:北京法院 作者:崔道远 相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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