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诉上海展进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3年7月12日讨论通过)
[关键词]
商标权 侵权纠纷 指示性使用 混淆
[裁判要点]
被控侵权行为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仅为指示其所销售商品的品牌信息,未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亦未造成注册商标权人其它商标权益损害的,不应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基本案情]
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邦公司”)系涉案“ ”、“立邦”商标权利人。上海展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进公司”)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运营的淘宝网上开设名为“汇通油漆商城”的店铺销售多种品牌油漆。该网络店铺首页顶部显示“汇通油漆商城、实物拍摄、原厂正货、七天退换、用心服务”,其下方系菜单栏“首页、店铺评分、代理品牌、5折活动专区……”,该页面中上方是一个图片框,滚动显示三幅不同图片,其中第一幅系多乐士漆广告,第二幅系立邦漆广告(该广告上部显示“Nippon Paint 立邦漆”,下方是立邦涂料的介绍),图片框下方为掌柜推荐宝贝、立邦漆、华润漆、多乐士等部分商品的图片、简要信息、价格、销售量等信息。点击首页菜单栏中的“代理品牌”链接,页面自上而下分列几个图片框,分别系立邦漆、多乐士、德国汉高等品牌的广告,其中立邦漆图片框中滚动显示该品牌的四幅广告图片:第一张图片系对一个网页的截图,上方显示“ ECOLOR 首页 美丽家居 工业与工程 我的立邦 网上商城”,中部是一个图片框,其中显示“ 2010 为爱上色”,该图片框下方左侧系立邦新闻信息,右侧显示有“立邦网络旗舰店 马上登陆”、“漆量计算器”、“为爱上色电子书”等;第三张图片、第四张图片均系立邦漆的产品介绍,其中第三张图片左上方突出显示了“ 装饰新家,刷新幸福”,第4张图片左上方突出显示“ 小编120分推荐 净味性价王”。 立邦公司认为展进公司上述行为构成对其商标权的侵害,故通过邮件向淘宝公司投诉。淘宝公司对立邦公司来函均予以答复,并表示如果淘宝网卖家发布的商品信息是立邦公司产品,则该卖家发布商品的图片上出现立邦公司产品原有的标识及卖家对商品的描述均非法律法规定义的商标侵权。 立邦公司遂诉至法院,认为展进公司、淘宝公司共同构成商标侵权,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0日以(2011)徐民三(知)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驳回立邦公司的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立邦公司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4日以(2012)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展进公司系为指示其所销售商品的信息而使用涉案立邦商标。从商标使用方式来看,商标系图片组成部分,图片主体内容系对立邦产品的介绍。此外,涉案网站上亦同时存在多乐士、德国汉高、华润漆等其他品牌油漆的宣传图片。而从网站的页面设置来看,首页的主体位置均系各品牌油漆商品的图片、名称、价格、销售量等信息。结合图片使用方式以及网页布局,相关公众通常会认为该商标传达的是在售商品的广告,即指示其所销售商品的品牌信息,而不是传达经营者的商号、商标或经营风格。该种商标指示性使用,商标直接指向的是商标注册人的商品,并非指向展进公司,立邦商标与立邦商品的对应性并未受到影响,相关公众也不会认为在售立邦商品来源于展进公司。在此情况下,不存在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认知的混淆,也不涉及商标显著性或知名度的降低,故也不存在其他商标权益的损害。另外,在立邦公司无证据证明展进公司销售的立邦产品系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时,不存在商品质量的降低,且在商标使用过程中,也不存在对商标的贬损,对商标的质量保障功能和信誉价值亦无影响。虽然展进公司在其网络店铺首页菜单栏中设置“代理品牌”链接,并在代理品牌界面设置众多品牌广告图片的行为确有不妥,可能导致相关公众认为立邦公司与展进公司存在一定的商业关系,但该种商业关系的混淆可能并非商标使用的结果,实质上根源于展进公司使用立邦广告图片的量超出了广告宣传产品的必要限度,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装饰其店铺风格的作用,从而对展进公司本身起到了一定的宣传作用。但该种行为并未导致商标法上的混淆及其它商标权益的损害,不属于商标法调整的范畴。 综上所述,展进公司为指示其所销售商品的信息而使用立邦公司的注册商标,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也不存在其他商标权益的损害,立邦公司指控展进公司商标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展进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的前提下,也不应被认为构成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