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民一庭:夫妻财产约定无效 系房产赠与的判定
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普通老百姓并不清楚何为约定制。认为只要是白纸黑字,写清楚各占多少就生效了,实则不然。最高院针对这里的财产约定制度,有专门进行过解释。这里的财产约定,不包括一方将财产全部约定给另一方。如果是全部给另一方,就是赠与的性质。在权利未实际变动之前是可以撤销的。因此特别注意以下两点:(1)如果一方将婚前的财产约定给另一方,应视为赠与。婚前财产系个人财产, 如果以约定的方式给另一方所有,实际是赠与的性质。不属于约定制度的范畴,在未变更产证前,可以撤销。(2)或是婚后的财产全部约定给另一方,也是赠与的性质。婚姻法规定的约定制度不包括全部约定给另一方所有,也是为了保护赠与人的权利。这种约定是无效的,不被法律保护。无论赠与还是约定 ,进行公证或者产证上登记为权利人是最为保险的。(参见最高院2016民事审判中最新疑难问题的解答) 龚玲律师 20170225写于 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