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乡经济的快速发展,摩托车(两轮、三轮)、电瓶车(两轮、三轮、四轮)已经成为广大交通参与者喜爱的便捷型交通工具,但在同时,不少摩托车、电瓶车驾乘人员缺少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和文明交通素质,很容易造成交通秩序混乱、交通事故发生。因此,进一步依法治理电瓶车、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倡导文明交通,就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引用宜宾公安交警收集的与摩托车、电瓶车直接相关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并进行了展示、点评,希望能起到警示作用。
事故案例一:“两轮”也有酒驾!
2015年10月16日,张某某醉酒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在翠屏区西环线与非机动车道隔离栏相撞,造成本人当场死亡。
交警点评:在此事故中,张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未戴安全头盔并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夜间行驶时观察不足,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
本案涉及哪些法律法规?
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
车辆未按规定上户登记号牌,违反了《道交法》第八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之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了《道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
驾驶两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违反了《道交法》第五十一条“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
事故案例二:夜间“两轮”风险高!
2016年1月27日晚,陈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308省道长宁县境内128KM+50M时,与停在路边一货车尾部相撞,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
交警点评:在此事故中,陈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夜间行车观察不够,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
本案涉及哪些法律法规?
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了《道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
违反了《道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之规定。
事故案例三:道路是否安全畅通值得注意
2016年2月29日晚,陈某某驾驶无牌三轮车行至宜威路48KM+600M时与停在路边一货车尾部相撞,造成本人当场死亡。
交警点评:在此事故中,陈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车辆在公路行驶,且驾车观察不足,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
本案涉及哪些法律法规?
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了《道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
车辆未按规定上户登记号牌,违反了《道交法》第八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之规定。
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安全设施不全,违反了《道交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
驾车观察不足,违反了《道交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事故案例四:骑车载人很危险!
2016年2月3日,周某某驾驶机动三轮车搭载张某某途经翠屏区李端镇S308省道159KM+200M处时,与一辆大型拖拉机相撞,造成搭乘人员张某某当场死亡。
交警点评:在此事故中,因周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车辆在公路上行驶,且未在右侧车道通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本案涉及哪些法律法规?
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了《道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
未在右侧通行,违反了《道交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原则”之规定。
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安全设施不全,违反了《道交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
车辆未按规定上户登记号牌,违反了《道交法》第八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之规定。
机动三轮车驾驶座位处载人,违反了《道交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