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前,年仅24岁的严某在帮朋友修车过程中,被郭某扎伤左眼。事发后,郭某与严某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支付了6160元赔偿款。后严某伤势严重恶化,左目完全失明,为此,严某又将郭某诉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要求郭某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3万余元。日前,法院依法判决高某赔偿原告严某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96308.64元。
1991年4月20日,汽车修理厂老板郭某在修车过程中遇到汽车修理难题,于是请严某帮忙修车。当天晚上6点钟左右,郭某在严某的帮助下对故障车进行了全面的检修,就在修理即将结束,郭某的改锥斜刺到严某的左眼,当即严某的左眼血流不止。郭某当即将严某送至北大医院入院治疗,在住院治疗期间,郭某支付了医疗费、交通费2450元。出院后, 严某又复查了7次,眼睛逐步有了光感,视力恢复到了0.06,并已初步能视物。1991年8月6日,就在严某的伤势逐渐转好时,郭某与严某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除郭某于1991年8月6日已经支付的住院治疗来往车费、饭费共2450元外,截止8月6日以后有关眼事故遗留问题一次性解决,即由郭某于1991年12月之前给付严某日后治疗费、眼伤误工工资等各项经济损失6160元。协议同时约定,严某在1991年8月6日截止立协议后双眼发生任何情况与郭某无关,不得向郭某提出任何问题和要求。协议签订后,郭某一次性向严某支付了6160元。
在协议签订后,1991年4月、1992年12月严某因伤势恶化,又进行了两次手术治疗,左眼视力下降到0.18.2007年4月,严某的左眼迅速恶化,视力已完全丧失,造成七级伤残。经鉴定,赵阳的左眼已造成严重残疾。严某于事发17年后将郭某诉至了密云法院,要求其赔偿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36993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严某在为郭某告修理汽车过程中被误伤并导致伤残,郭某对严某因伤致残所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双方虽于1991年8月6日签订协议,但该协议只是对严某的眼伤损失、今后医疗费、误工费、恢复阶段的营养费及护理费达成协议,并未涉及伤残赔偿金等损失。现严某因眼伤致七级伤残,严某要求郭某赔偿其因伤残所造成的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理经济损失,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高某赔偿原告严某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96308.64元。(来源:中国法院网)
徐征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