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是本市一家贸易公司的业务员,每天奔波上海各处,拓展事业。他经常在外面跑,看到报纸上每天车祸、意外事故那么多,有点担心,便未雨绸缪地为自己购买了保险。
1995年8月14日,刘先生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分期支取储蓄终身寿险,附加意外险种。2000年2月15日,他再次投保了同一家公司推出的一份综合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3个月不到,刘先生就遭遇了一次意外。一天他赶去见客户,走得有点着急,在一个拐角处猛地撞到一户人家向外打开的铁窗边缘,右眼被撞伤。一开始他觉得撞伤的地方非常痛,但是依然继续赶路。过了一会儿眼睛渐渐没刚才那么疼,刘先生便以为没事了,第二天也继续忙着工作,没有去医院就诊。
2个月后的一天,刘先生惊讶地发现,自己的右眼戴上眼镜也看不清楚任何东西!无论用了多深度数的镜片也没有用处。到了8月份,无可奈何的刘先生只好以右眼失明为由向单位申请进行残疾证明检查。一年之后的2001年7月,刘先生拿到了残疾证。
刘先生认为,自己右眼失明主要是由那一次意外碰撞引起,便拿着有关单证,向保险公司提出寿险豁免申请和意外伤害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调查之后,对刘先生右眼失明的过程及结果没有异议,批准了他的寿险豁免保险费申请。但刘先生以他失明原因完全由外伤单独且直接引起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的意外伤残索赔申请,保险公司认为难以认同他的说法,作出了拒赔的决定。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与刘先生交流,表示因为刘先生在遇到撞伤事故之前,已经存在双眼近视的情况,而右眼失明的结果是在撞伤后两个月才发生,引起失明的“脉络膜萎缩”症状,也可能由于多种诱因所导致。
在刘先生向公司提供的资料中,理赔部门尚不能找齐所需证据,完全支持刘先生认为他此次失明完全、单独、而且是直接由于外来的撞击伤害所导致,所以,保险公司无法予以理赔。
刘先生得知这一结果,十分难过。这样的处理合理吗?
专家点评:
刘先生的遗憾在于,无法证明他右眼不幸失明是遭到了那一次意外撞伤而直接导致的。近因原则是判明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因果关系、以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
按照这一原则,当被保险人的损失直接由于保险事故造成时,保险人才给予赔付。
但在实践中,要从众多复杂的原因中判定出某一事故的近因,并非一件易事。
刘先生的经历提醒广大市民,一旦出现保险事故,应该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留确凿的事故原因证据,以便于保险公司理赔时对保险责任进行认定。
新闻晚报保险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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