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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系列三:抚养年满十八告父抚养,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发布日期:2017-02-20    作者:张梅律师
 案情回放:

  王某系王小某的生父,王小某的母亲赵某与王某于1991年协议离婚,协议约定王小某随父亲生活,但到王小某读小学时,王小某就回到母亲身边生活,王某也承担了部分抚养费到王小某高中毕业。2007年9月,王小某进入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就读,但王某认为王小某已经年满十八周岁,而且王小某在对待王某的态度上有所欠缺。王某组成新家庭,每月仅有1160元的工资收入,还需抚养一个13岁的儿子,其经济能力不能负担王小某继续学业,所以不再支付王小某在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就读期间的生活教育费用。王小某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每年3000的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已另组成新家庭,还需抚养一个13岁的儿子,王小某要求王某每年支付3000元,王某确实难负担。王小某已满十八周岁并已完成高中学历,且并未因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维持生活,此时王小某就无权要求父亲王某再支付教育费和生活费。遂判决驳回王小某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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