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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精选--王某诉上海某设备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发布日期:2017-02-20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201431日,上海某设备有限公司邀请王某加入公司,作为合伙人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双方签订了合伙经营协议,主要约定:1、王某出资二十万元,分四年缴清,王某当场交付五万元;2、公司净利润(除去公司的成本、工资、税费等相关费用后)的10%分配给王某,作为王某的全部待遇;3、如有退伙,将不退还已交付的出资。
20157月,王某离开公司,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案件焦点:
王某与公司之间是合伙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办案经过:
    经我们调查了解,发现王某确实是以合伙人身份加入公司,并实际出资。但因公司效益不好,20143月至20153月,公司并没有盈利,王某拿不到当年的分红。因此王某基于一张进公司时签字的《员工法律约定》,向公司要求工资共计13万。在仲裁过程中,我们向仲裁员证明了1、《员工法律约定》并不是针对员工,而是所有公司人员都要签订的,其他合伙人也有签字。2《合伙经营协议》能够证明王某的合伙人身份,并实际出资。3、公司每月不固定时间的向王某支付非固定金额的生活费。据此,仲裁员采纳了我方观点,仲裁驳回王某的全部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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