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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既遂与未遂
发布日期:2017-02-16    作者:110网律师
一、争议焦点
如何把握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既遂、未遂的认定标准?
二、基本案情及审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农民。2013年6月15日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逮捕。
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之妻伍某(另案处理)自2013年4月开始贩卖淫秽光盘牟利。同年5月14日22时许,张某使用名为“杨雷”的身份证件,在京达物流有限公司领取由伍某联系购买,并从广州发送至北京的2996张光盘,被当场抓获归案。经鉴定,上述光盘均属于淫秽物品。
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贩卖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对于张某提出的“不知晓伍某发送的是淫秽光盘,没有犯罪故意,也没出售过光盘”的辩解理由,经查,张某与伍某是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生活,张某声称其不知晓伍某发送的是淫秽光盘的辩解理由不符合常理,且相关证人证言及京达物流有限公司运费专用收据等证据证实,张某使用名为“杨雷”的身份证件办理提货手续,并在提货时签名为“杨雷”,张某在侦查阶段亦曾供述其伙同伍某共同贩卖淫秽物品,据此,可以认定张某明知所取系淫秽物品,且具有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目的。鉴于张某着手实行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款,第十八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以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从轻处罚。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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