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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合同法的影响
发布日期:2009-03-02    作者:110网律师
中国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是出乎国人预料的,网上商品批发、零售网站,生产厂家产、供、销网络平台,证券交易市场网站,期货、黄金交易市场网站交易量日益攀升,占实际交易的比重越来越大。十二年前制定的统一合同法鲜有电子交易的内容,已经严重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在电子数据交换立法方面明显落后于周边一些市场经济起步较早的国家。

  从电子商务立法的渊源史分析,联合国在1990年正式推出了UN/EDIFACT标准,旨在推广和普及这套电子商务标准,不久国际商会推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解释通则》,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了《电子提单规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第十八届会议上提出了《计算机记录的法律价值》,报告建议各国政府确认如: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等计算机记录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地位,扫清电子商务在签字、书面形式和认证等方面的法律障碍,电子商务活动规范逐步趋向成熟。1996年12月,联合国通过了贸法会起草的《电子商业示范法》,正式决定将“电子数据交换”改称“电子商务”。

  1998年WTO的132个成员国签署了《关于电子商务的宣言》,通过了《电子商务工作方案》;1999年9月,通过了《数字签名统一规则草案》,初步对电子签名问题做出了规定。

  我国从1994年起开始颁布一系列的关于电子交易方面的法律规范,但至今尚未对电子交易作出专门立法。如《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变电子联行业务处理方式的通知》、《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诸多关于网络管理方面的规定。

  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三种。其中数据电文又明确列举了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五种具体形式,这其中的前三种即电报、电传、传真,因技术落伍失去使用价值,或即将或终将被后两种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所替代。以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为主要形式所形成的合同称之为电子合同较为自然妥当,电子合同虽为新生名词,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全球信息化时代的迅速迫近,世界贸易广泛采用电子交易方式以难以想象的速度取代老旧的传统模式,再加上计算机网络技术的突飞猛进以及因特网的家庭化普及,可以说现在已经开始进入了电子商务的新时代。

  合同法只在总则中对电子合同的要约时间和承诺地点以及要约和承诺是否可以撤销做了少许规定。订立合同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对每一位经常操作计算机的人来说,在理解上应该是一个常识性的问题,由于当时合同法立法受时限所限,制定了“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的条款,称之为“伴读条款”,现在看来已有不合适宜的味道了,这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还是一个观念问题。

  电子商务亦存在要约、承诺直至合同成立、生效的完整过程,也有物的流转和给付以及货币支付结算等内容,只不过订立电子合同的这些过程,还有权利义务的实现和完成都尽可能要求在虚拟的因特网上进行。物的流转和给付也是在网上形形色色的交易大厅进行期货或者实物交易的,货币支付结算更是在网络虚拟银行里采用智能卡、电子支票和数字化货币进行支付结算。合同一切的一切范畴似乎都是在不见真人,完全靠技术支撑和人与人之间的诚信系统来完成商品流转交换,满足社会生产生活的需要。

  大家伙知道电子商务活动是通过因特网这种虚拟空间完成的,不受空间、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合同履行地很难确定,一旦发生纠纷如何确定法院管辖权非常难办。合同法只对电子合同承诺生效的地点规定为数据电文接收者住所地或主营业地,这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合同履行地完全不同。说明了电子合同立法是我国法律的一个空白地带,立法明显滞后,关于电子合同方面需要增加的立法条款非常多。但就关于合同成立的形式完备条款一项就非常丰富,标志着合同成立的签名条款,早在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其中关于电子签名等规定要进行有效认证,确立电子认证对电子商务来说无疑具有里程碑意义,对今后电子合同立法有着良好的借鉴意义。

  电子认证不仅仅是网络技术性的监管方式,建立完善的电子认证体系,有助于确保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在合同要件以及合同纠纷解决的关键证据上面都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认证的主要目的包括两个方面:确认信息来源和确认信息在传输过程中有无被修改或被替换。电子认证可以分为:认证加密的数据能否在两个站点之间成功地传送;对电子信息的的真实性进行认证;阻止非法用户访问系统来识别合法用户的身份。根据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和联合国贸法会的《统一电子签名规则》的规定, 在网络上承担身份认证任务的认证机构是以验证数字签名为目的,颁发与加密密匙相关身份证书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电子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可能还沿用传统商事法律的通常要求,在合同书上手写签名或者加盖公章或手印等,为了解决锁定合同相对人的真实身份以及体现他们的真实意愿,达到社会公认的标准,防止纠纷频繁发生等目的,履行传统商事必须在书面法律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要求,广泛使用电子签名的方式,有合同各方留下特定的专有印记(符号)、密押(密码)或身份、体液、指纹芯片等信息。这些合同成立的形式完备条款在证据效力上没有任何问题,甚至优越于传统的字体和印章,因为这些电子签字认证无需司法鉴定中心来完成,充分体现“让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法则的威力,合同一方几乎不可能把另一方的所有信息全部掌握,也没有那个必要,破解密码的成本或许远远大于合同履行标的的价值。

  在合同法总则部分增加电子合同相关的实体以及程序方面的规定,来适应现代化网络电子商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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