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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登记需要的证明和流程
发布日期:2017-02-07    作者:蒋艳超律师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和询问相关情况后,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依据《结婚登记条例》第13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发给当事人离婚证后,自双方签收离婚证之日起,婚姻关系即告解除。
  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在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登记离
  婚申请书时,同时提交下列证明:
  一、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户口证明;
  二、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
  三、双方所在单λ、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四、离婚协议书;
  五、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离婚登记
  如果是现役军人申请登记离婚,须提交经所在单λ团以上政治机关的同意决定和介绍信。
  如果是港澳同胞,应到原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离婚手续,如果婚姻登记机关找不到其结婚登记档案,本人结婚证又丢失,可到办理结婚登记时居住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出具原在该地居住的户籍证明,并由双方当事人出具该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过结婚登记并经公证的声明书及内地亲友出具的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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