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是因“感情”还是“买房”
一、案情介绍
2011年8月,原告(系男方)硕士毕业后进入被告(系女方)所在单位工作,两人成为同事。因为工作原因,双方偶尔会有接触。被告向原告诉苦,抱怨自己工作尽管认真勤恳,并且领导也经常随意差使她,但在单位晋升时却总是受到排挤,为此她感到非常郁闷。同时,被告与前男友刚刚分手,据说两人都是大龄青年,经人介绍后,两人虽还未建立深厚感情,但迫于社会压力准备结婚,后因前男友及家人拒绝在婚前房产证上加上被告姓名导致双方不欢而散,未能成婚,为此,被告倍感痛苦。鉴于同事情谊,原告向被告表示关照和同情,后来两人在日常生活中,以普通朋友身份有了较多的交往和沟通。
上海房价在不断上涨,原、被告双方经常交流意见,都认为购房可以作为投资手段,并经常有空一起去看房。后来,双方共同看中本市安顺路某小区一处房屋,考虑到有升值空间,双方简单商量后共同签订了购房合同。因为购房需要提供婚姻证明,双方遂于2014年3月某日在徐汇区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事后顺利办理房产买卖及过户手续,房产证上的权利人系原、被告双方,共同共有。客观地讲,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并未正式确立恋爱关系,但双方都有意愿“先登记、再尝试了解对方及谈恋爱”,也就是通常那种“水到渠成”的感觉。双方登记后,两人未向单位同事和朋友公开,未举办婚宴、拍摄婚纱照等婚礼仪式。
领证后将近1年时间两人未同居生活,双方有意试着以夫妻名义相处。按照原告的说法,被告开始对原告加以管束,并且按照自己的意愿要求原告做他不愿做的事,经常对原告数落教育、甚至人格诋毁,显示出强势,甚至蛮横。双方先前在一起相处还算愉快的情形很快消失,双方开始互不相让,争吵不断。
2015年3月,原告向被告提出离婚。被告提议,双方可以考虑在一起共同生活一段时间,若合得来就在一起继续生活,合不来就好聚好散,原告表示同意,遂搬进双方共同所购房屋,两人开始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没有改变,依然我行我素,经常为琐事对原告随意指责,加之两人本身性格不合,始终未产生感情,被告多次无端强行与原告理论至深夜,对原告实施精神暴力及短信骚扰,严重影响原告生活作息及工作状态。双方冲突多次升级,关系持续恶化,正是因此,据被告后来指出,双方未曾同床,亦未发生任何肌肤之亲,两人分居两室,在单位亦形同陌路。
2015年5月,原告再次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后因被告父母阻止,协议离婚不成。碍于被告父母情意,原告勉强同意暂不离婚。随后,被告变本加厉,多次采取强行跟踪、自残等过激举动,并向家人、朋友及单位领导指责、诋毁原告,致使原告彻底失望。原告于2015年9月搬出,双方开始分居。10月1日,被告写下字据称同意离婚、房产归原告所有,但事后又出尔反尔、反复无常,对房产分割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2016年1月,原告正式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依法平均分割共同共有的房产。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有,双方婚前缺乏必要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另外,双方在出生环境、人生阅历、文化程度、个人性格、处世态度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无共同语言,且无法有效沟通。双方难以共同生活,且已无和好可能。双方婚姻时间较短,未生育子女,除双方共同所购房屋外,并无其他共同财产,如果早点离婚,对双方都不失为较好选择。
二、法院审理
1、法院可否判决准予离婚?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对于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并非法定离婚情形,故而法院不会支持判决准予离婚。在实践中,有统计数字显示,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有七成以上判决不准离婚;若第二次再起诉离婚,可能就有七成以上判决准许离婚;有的可能需要第三次、第四次起诉,法院才有可能判决离婚,用我们行业的一句话就是“没有离不成的婚”。
法院之所以第一次不会判决离婚,也是基于社会稳定考虑。作为旁观者,也是过来人,我们都知道,对于刚刚走到一起的青年男女,必然会产生磨擦,我们会说牙齿与嘴唇都有干仗的时候。如果双方不懂得谦让,矛盾就会不断升级,这就是年青人常挂在嘴边的性格不合。想想两个人,性别不同,怎么可能性格合,如果改变不了对方,那就要学会适应对方,如果都不肯为对方改变调整自己,那最终只有离婚这条路。如果一提出性格不合,就允许判决离婚,估计大多数夫妻都要离婚了,实际生活中,很少能有两个人性格非常合的。很多人一开始性格并不合,但随着相处时间不断延长,双方有了更多的了解,彼此学会了谦让和包容,也许就能一直愉快地生活下去。常言道:“宁拆十座庙,不拆一个婚”。故而,如果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作为局外人,是可以理解的,并且应当支持,虽然当事人并不乐意。但若有法定情形,法院有可能也会直接判决离婚。
本案中,被告比原告大三岁,双方均是三十多岁的人了,并且女方先前已有快要结婚且最终告吹的经历,故而判决离婚的可能性更小。虽然原告提出双方婚后争吵不断,无法共同生活,但这些都可以慢慢磨合的。
对于本案是否可以判决离婚,我们不抱多大希望,除非被告同意离婚。本案在诉前调解时,被告突然一改常态,向原告示好,要求双方重新开始,不再像以前那样争吵,但原告离意已决,不容更改,并且原告不再按期支付银行房贷。因为被告与其父母已搬至所购房屋内居住,因害怕房屋被银行查封拍卖,被告主动一人偿还银行贷款。看出原告去意已决,第一次开庭时,被告也破天荒地提出同意离婚。通常情况下,若原、被告双方同意离婚,可以视为双方感情确实破裂,法院判决离婚没有任何不妥。
法院在判决书中如此表述: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共同生活仅短数月即因双方未能妥善处理生活中的矛盾而于2015年9月分居至今,双方关系已恶化,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2、关于损害赔偿
1)关于骗婚
被告提出原告并不是因感情而结婚,真实目的是为购房而结婚,其完全是欺骗被告的感情,属于“骗婚”,此举严重伤害了被告的感情,对被告造成不可估量的精神痛苦。
是否构成“骗婚”呢?在了解案件情况后,可以看出,双方之前应该已有一定的“感情萌芽”,甚至是双方都有急于“结婚”的想法,其实就是通常所说的“水到渠成”。购房系双方的共同想法,购房使得双方的感情更进一步,为能使双方走到一起起到了催化的作用,但这种催化并不是毫无感情基础,不仅是为了购房,他们还打算有个“家”,再就是好好地恋爱,过上与其他人一样的婚姻生活。即使认定原告构成“骗婚”,依照法律规定,亦无规定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2)关于家庭暴力
被告同时提出,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原告有家庭暴力的行为。被告为了证明原告的家暴行为,向法院提供了双方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照片。从微信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原告对被告有过一次推搡行为,还有一次,就是原告想拎包出门,被告上前阻拦,原告认为被告无理撕扯,扇了被告一个耳光,可能不太重,但在微信中有提及。从照片中可以看出,被告胳膊有一处皮外擦伤,面积不大,但无法证明系原告家暴所为。
3)关于赔偿金额
被告方在第一次庭审时提出反诉,要求原告对上述骗婚、家暴行为给予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对此释明,无需提出反诉,只要在诉讼中提出请求即可。
原告辩称,对于被告提出原告系为买房而骗婚的说法,从双方领证时提出“先登记再谈恋爱”,以及后来双方忙于装修及购置家用电器及设备等一系列行为,应当认为双方确实有过结婚后长期共同生活的真实想法,只是事后发生双方都未曾预料到的变化,为买房而骗婚之说属主观猜测,并不符合客观事实。对于被告指出原告有家暴行为,但并未提供足以令人信服的证据,即便被告提到双方有过言语冲突,其不构成家暴。综上,被告提出赔偿10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法院在判决书中就此表述比较简单,内容如下:关于被告主张系遭受原告欺骗而结婚、原告在婚后对被告实施家庭暴力,故要求原告支付精神损失10万元的主张,对于该争议,因原告的否认和被告的举证不能,无从采信被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3、关于房产归属
鉴于被告及父母一家三口已在涉案房屋居住,且法律上亦有照顾女方的立法精神,起初我们就认为房屋应当判决归女方所有,但考虑到被告有可能无法将房屋折价款部分及时给付原告,且担心被告无力还贷,故也主张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为此向法院提出以下意见:
1)原告的经济能力明显优于被告,原告系单位手术医生,目前工资1.8万元/月,且增加空间很大,被告仅系单位护士,工资1.2万元/月左右,且被告先前已有无力承担只能借款还贷的事实。
2)若法院判决房屋归原告,原告堂姐夫妇愿意为其垫付150万元甚至更多,以保证被告能顺利拿到应分得房款。
3)原告在上海没有其他住房,若房子判给被告,原告将居无定所,且因属于限购对象,暂不能购房。被告名下已有一套房产,可以正常居住,且被告还可以另外购房。
法院最终判决涉案房屋归被告所有,从2016年11月之后的剩余贷款由被告负责偿还;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涉案房屋补偿款1,634,000;原告负有配合被告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4、关于房产价值
涉案房屋2014年购买时,总价为265万,双方共同交付现金115万,余下为组合贷款,其中商业贷款74.4万,住房公积金贷款75.6万。
在庭前会议时,双方均提出涉案房屋已升值,原告提出房价已达到380万元,被告同意按照400万元确定房产价值,法院以笔录形式对此予以确认。
事后,原告认为房价已经不止400万,应当为更高。第一次开庭时,原告推翻先前达成的共识,要求对房价进行评估,法院及被告都极力反对,但原告坚决要求评估鉴定,并且向法院放话,如果不同意评估,就申请撤诉,后面再起诉。合议庭当场评议后,同意原告申请房产评估。
后经法院指定评估机构,该评估机构使用比较法、收益法得出估价结果,涉案房屋总价502.02万元,达到每平方米47,843元。另外,房屋装修残值评估得出剩余残值147,950元。对上述评估结果,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法院依此作为双方分割财产的依据。
5、关于房产分割方式
原告主张,因双方前期出资基本相等,且房产证上载明系“共同共有”,故而要求以现值扣除所剩银行贷款,再扣除双方前期出资部分,余额双方各得一半。
既然双方已经撕破脸,被告亦表现出强势起来,起初只愿意退还原告出资40万元,其他全部归被告所得。随后,被告改口要求按双方前期出资比例分割。前期被告支付定金1万、首付款两笔为28万、33万、首付款尾款1万、房产税3.975万、中介费2.6万、婚前公积金50,916.97元,计746,666.97元。原告支付定金1万、首付款为50万、首付尾款1万、公积金担保费6,000元、房屋评估费2,650元、婚前公积金25,540.22元、还贷114,159.45元,计668,349.67元。案件诉讼过程中,原告不再按期偿还贷款,被告采用向同事借款形式还贷,计有114,010.54元,其间原告亦有被扣5803.74元用于还贷。
法院很聪明,在判决时采用模糊手法,作出简单阐述:本院以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双方各自对系争房产的贡献大小等、剩余贷款金额,参考系争房产的评估报告酌情判处被告应对原告所作的经济补偿。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给付房屋补偿款163.4万、房屋装修残值73,975元。
6、关于诉讼费及鉴定费分担
因为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根据双方所得财产金额作为参照,由双方分摊诉讼费及鉴定费。具体为:房屋评估费11,550元,由原告负担5,118元、被告负担6,432元。房屋装修残值评估费7,8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案件受理费18,586元,由原告负担9,193元、被告负担9,393元。
三、律师简评
单从经济利益的角度来看,双方都很有眼光,赶在新一波房价上涨之前共同买了房,在离婚时房价已涨了将近一倍,可以说,双方都获利丰厚。
但双方最终走到了离婚这步,可能也是大多数人不愿看到的结局。“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如果迷信一点,可以说他们的缘份还修得不够。
假如生活中亦有如他们的年青男女,也正在闹离婚,建议他们都从自身找找原因。如果双方各让一步,学会谦让和包容,放下改变对方的雄心,试着适应对方,也许这样,你们可以走得更远。
四、法律依据
1、《婚姻法》
第32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婚姻法》解释一
第1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3、《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第19条 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其中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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