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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行业新章程:律师执业考核纳入全国律协职能
发布日期:2009-0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北京的深秋,寒风夹裹着枯黄的落叶,顿感寒意袭来。而与室外寒意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北京会议中心9号楼三层会议室气氛热烈。

  第七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正在此间召开,来自全国各地三百余名律师代表正各抒己见,踊跃发言,探讨有关全国律协章程修改方面的问题。今天下午3点35分,在律师代表热情洋溢的掌声中,新修改的全国律师章程获得一致通过,全国14万律师有了行业新章程。

  名称修改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原章程是1999年第四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六届全国律协副会长朱洪超介绍说,作为全国律师行业的统一章程,当时的称谓是“律师协会章程”。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修订的律师法,明确规定地方律师协会可以订立自己的章程。“为了与上位法相一致,我们这次作了修改。”朱洪超说,事实上,在修改之前,上海、深圳等地已经制定了自己地方的律协章程。

  新的章程名称修改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只规定全国律协的会员权利义务、机构设置以及职责、职能等,内容方面删除了大部分有关地方协会的规定。

  朱洪超强调,地方可以制定自己的协会章程,但是有一点,不能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冲突或矛盾,否则,就是无效的。

  厘清律师协会的宗旨和职责

  “原章程对于律师协会的宗旨和职责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混淆。”朱洪超说。

  以前的章程规定:“律师协会的宗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维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根据修订后的律师法的精神,此次将协会宗旨修改为“团结带领会员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而奋斗。”

  朱洪超解释说,这样修改有两个理由,一个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增加了三个维护的内容,这也是律师协会工作所追求的基本目标。此外,律师协会的工作是国家法制建设的组成部分,法制建设要服务于国家建设的总目标。律师协会的工作也注定不能脱离国家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和目标。

  律师执业考核纳入全国律协职能

  此次修改,对律协的职责也有了一定的调整。修改后的律师法规定了律师事务所对律师进行执业活动考核,并在律师协会的职能里规定了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为了贯彻实施律师法,这次章程的修改,把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纳入到全国律协的职能和团体会员的义务之中。

  实施惩戒应依据全国律协规则

  新章程有关惩戒的内容基本保持原样,但根据修订后的律师法的精神,将原章程的第33条调到第28条,将第30条第1款“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律师协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修改为:“地方律师协会依据本会惩戒规则对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这些调整和修改的目的是,强调全国律协制定奖励和惩戒规则的重要性。”朱洪超解释说,同时,强调地方律师协会在实施奖励和惩戒时,要以全国律协的规则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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