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起突发性公共危机得到和解,是欣慰还是释然?这一次深圳袭警事件中,应该说,政府部门善后之举有诸多可取之处,比如没有渲染“不明真相的群众”,也没有声称严惩参与者,先行向死者家属垫付了20万元,并向死者家属保证,在未经家属同意的情况下,不对尸体作任何处理,安排法警进行验尸需经家属签名。这些行为是取得家属谅解的善意举措。
尽管类似突发性公共危机得到了有效善后,但我们并不值得庆幸,更应该看到背后的种种不乐观之处。应该看到,类似的突发性公共危机不断出现,预示风险社会已经到来。
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德国著名社会学家U·贝克就首次提出风险社会的概念,贝克认为,风险社会的突出特征有两个:一是具有不断扩散的人为不确定性逻辑;二是导致了现有社会结构、制度以及关系向更加复杂、偶然和分裂状态转变。审之以深圳袭警等一系列事件,便可看出风险社会的突出特征。
其实,许多突发性公共危机在爆发之初并不让人惊悚,如果控制得当,是可以避免的;其起因也并不复杂,有时仅仅是小事件,但正是这种小事酿成了大的危机。为何一件小事端能酿成大的危机?笔者以为,除了一些人的确是趁机作乱、发泄不满,还与当下的民意情绪分不开。具体而言,民众对政府部门失去足够的信任,怀有一定的成见,这种情绪又难以得到宣泄,一旦找到机会便会爆发。而一些政府部门为何失去公信力,这应该从其身上找原因。正如中央党校教授蔡志强认为,由于不恰当的管束和存在缺陷的政策实施,使危机中的群众将常态环境下蕴集的不满和抗逆心理急剧释放,形成类似汹涌激荡的钱塘潮一样的社会冲击力,进而引发较大范围内的社会失范。
因此,不能把风险社会归咎为民众,归因于民意的愤怒情绪,更应该从制度上找原因,从职能部门上找原因。比如袭警行为之所以成为一种事件,引得数千人参与,又与当前警民关系紧张分不开。因此,要降低民意情绪,就需要职能部门在维护社会公平上着力,培养民众的社会认同感。政府有责任在道德和价值层面上引导社会实现利益的自我调节,以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要求。政府部门惟有作出更多的制度善意,才会降低民意怨气和减少突发性公共危机。(王石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