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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走私罪辩护律师:对走私罪主观故意的认定要素
发布日期:2017-02-02    作者:110网律师
广州走私罪辩护律师:对走私罪主观故意的认定要素
广州走私罪律师-走私犯罪律师-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广州刑事律师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高焰民律师提示 走私罪主观故意如何认定
由《意见》第五条可知,走私罪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认识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自己走私行为的认识,即行为人应当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我国海关法规;二是对走私结果的认识,即行为人应当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三是对走私对象及手段的认识。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举例分析:
1、对走私行为的认识
广州刑事律师解读:在低报价格走私的案件当中,如果行为人已经在讯问笔录中回答知道进出口环节需要征税、知道征缴税款的比例、知道需按货物的实际价格征税等类似问题,就已经可以证实行为人对走私行为的认识是明知的。如果行为人在案发之前从未接触过进出口业务,也没有针对进出口、报关等业务进行过培训,直到案发后才知道自己从事的工作是走私行为,那么一般可以以不知法律为由进行辩护,这与不知法律不免责的法律格言并不矛盾,因为,我们并不是需要完全免责,我们只是需要以此影响法官对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判断,在量刑上予以考量。但是,如果是走私犯罪的主要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该行为人以对走私行为的违法性无认识为借口来阻却犯罪故意的做法是不能成立的。
2、对走私结果的认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链条往往涉及的环节较多,非处于走私核心环节的行为人对走私结果的认识确实较为模糊。例如,甲以包税进口的方式揽收了乙的货物,委托丙负责报关进口,甲只是赚取丙包税进口的报价与其向乙包税进口的报价之间的差价,对比处于核心报关环节的丙而言,甲不认为自己赚取差价的行为是导致国家税收流失的原因,因此,甲对其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认识可能存在模糊,可以作为辩护的一个切入点。
3、对走私对象及手段的认识
对走私对象认识的错误一般不影响走私故意犯罪的成立,但是,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的,可以从轻处罚。例如,甲受乙指使,帮助乙走私一批水果榴莲入境,乙对甲吩咐接收货物后不能随便开箱,否则承担因开箱后导致的损失赔偿。结果货物被海关截获,发现货物全部是毒品。在本案中,甲在整个行为过程中一直受乙的欺骗,而且在走私过程中没有开箱验货,一直认为其运送的是榴莲,并以此为对象实施走私行为。根据《意见》第六条:走私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但是,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的,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仍应定走私毒品罪,但可从轻处罚。
从走私故意的认识因素入手进行辩护,在实际操作中,不能一昧地以行为人自己声称不知道是犯罪,直到案发后才觉醒为由进行辩护,也不能以行为人没有直接参与为由进行解释,应该结合证据材料,从行为人的认知水平、工作经历以及其所任职的工作岗位进行综合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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