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走私罪律师以案说法-水客带货,一年走私三次涉嫌走私犯罪
广州走私罪律师以案说法-水客带货,一年走私三次涉嫌走私犯罪
厦门高崎机场海关查获一起 “水客带货”案件引起关注。一名中国籍男性旅客超量携带12台IPHONE手机入境未申报被查获,并且因“一年内三次走私”涉嫌犯罪,现已被海关缉私警察刑事拘留。
走私10几台苹果手机就要被判刑吗?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入刑标准是逃税10万元,这些手机也就涉税1万元左右,远远达不到?这个数额应该是处行政处罚,怎么要承担刑事责任呢?
该“水客”被刑事拘留的主要原因是他触犯了“一年内三次走私”的相关法规。
案情回放
2016年10月28日凌晨,当事人杨某乘坐MF820航班从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入境,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执法关员开包检查其行李时,发现其携带行李内装有IPHONE手机12台,关员调阅了当事人的通关记录,发现当事人为短期多次进出境旅客,经常往返马尼拉和厦门之间,曾因超量携带应税物品多次被海关退运或征税。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已分别在2015年12月18日和2015年12月31日两次因走私被海关行政处罚,这次则是当事人一年内第三次因涉嫌走私被海关查获。
“一年内三次走私”将面临的法律责任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并增加规定了:“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本案中,杨某在此之前的一年内有两次因走私被给予行政处罚的记录,其第三次又实施了走私行为被抓获,无论偷逃应缴税额多少,均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俗称的“一年内三次走私”,其实就是法律将小额多次走私行为规定为犯罪。
为何将小额多次走私定为犯罪
以前的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只规定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税额5万元以上的才构成犯罪(这个标准在2014年司法解释中修改为10万元)。由于税额不够入罪的标准,这些水客都是“走了罚,罚了再走”,难以进行有效打击。而立法与时俱进,就是为了防止一些狡猾的走私分子采取“化整为零”、“蚂蚁搬家”式的小额多次走私手段进行走私(例如“水客带货”),逃避法律的制裁。
如何界定“一年内”
有些“水客”误解了“一年内”的计算方法,以为是以年度计算,其实不然。根据2014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中的“一年内”,以因走私第一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走私”行为实施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
温馨提醒:
“水客带货”有风险, “三次走私”将入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