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罪律师在侦查阶会见犯罪嫌疑人要经过侦查机批准吗?
新刑诉法从2013年元月1日生效后,律师会见除非了三大类案件外几乎没有什么法律上的障碍,但在实践当中侦查部门还没有跟得上时代,思想还停留在原来的旧思维上,认为律师会见一定得按侦查部门同意,还是按老框框办事。我近期遇到了侦查部门不遵守刑诉法的事情,在某海关查办的一宗走私废物罪中,我代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的辩护。但到南宁市某看守所时,接到通知“办案人员认为案情重大,律师会见需侦查机关批准”。我十分不解,虽然我作为律师知道办案单位不容易,但律师会见的规定法律规定得十分清楚,作为执法单位首先应该守法而不是考虑自身的利益!看出我们社会要走向法治还是困难重重。后经据理力争,最终能顺利会见。
律师会见的法律依据:
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则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根据这一条文,可知:
1、辩护律师持“三证”即可要求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
2、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及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有权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从而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侦查阶段,律师还可以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与侦查机关沟通,从而帮助侦查机关明确侦查方向,准确惩罚犯罪。
3、看守所负有及时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义务,并且立法对上述时限予以明确规定,看守所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大为缩短。
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方式上的秘密性,有利于律师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充分交流,相互信任,从而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从这可以看出律师在维持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推动法律的正确实施上有着重大的作用!同时有法不依仍然成为我国法治社会的绊脚石!同时成为律师办案的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