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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58号 公告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通关无纸化应用试点有关事项
发布日期:2017-01-22    作者:王芳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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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政策发布> 部令公告 海关总署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58号 公告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通关无纸化应用试点有关事项 【大 中 小】【 打印】
文章来源: 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2014-08-08 14:04  文章类型: 原创 内容分类 : 政策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4年第58号
【发布日期】2014-08-05


  为进一步深化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积极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海关总署、商务部决定自2014年8月11日起,对在自贸试验区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有关货物开展通关无纸化应用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8月11日起,在自贸试验区以“一批一证”方式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可采用无纸方式向海关申报,但是原油、燃料油除外。海关将通过自动进口许可证联网核查方式验凭自动进口许可证电子数据,企业免于交验纸质自动进口许可证,海关不再进行纸面签注。
  
  二、企业按现行规定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试点期间,限于在自贸试验区以“一批一证”方式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每份进口货物报关单仅能对应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对于以“非一批一证”方式进口的货物暂不进行无纸化通关试点,待条件具备时再行试点。
  
  三、因海关和商务部门审核需要、计算机管理系统故障、其他管理部门需要验凭纸质自动进口许可证等原因,可以转为有纸报关作业或补充提交纸质自动进口许可证。
  
  四、自动进口许可货物通关无纸化应用试点以外事项,按照《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自动进口许可证联网核查系统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号)和海关深入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工作有关事项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5号)执行。
  
  海关联系方式:全国海关热线电话:12360。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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