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61号 关于2017年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即将到期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01-22    作者:王芳平律师
2017年1月22日  星期日 English | Fran?ais | Русский | Espa?ol | Deutsch | 繁体版 | 文字版
当前位置:首页> 政策发布> 部令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61号 关于2017年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即将到期的公告 【大 中 小】【 打印】
文章来源: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2016-11-07 08:31  文章类型: 原创 内容分类 : 政策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6年第61号
【发布日期】2016-1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为使利害关系方及时了解措施实施期限,商务部对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到期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公告如下:


  一、将于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到期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均通过本公告一并对外告知(见附件),商务部不再发布个案措施到期公告。

  二、在本公告附件所列个案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到期日60天前,相关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如认为,终止征收该措施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或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可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三、期终复审申请书应包含要求进行期终复审的明确表示和终止该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或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证据材料。

  四、如相关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未按本公告的规定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同时在相关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到期前,商务部也未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则该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将自措施到期之日起终止实施。

  附件
将于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到期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一览表.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年11月7日


关闭贸易摩擦应对
案件动态
贸易救济案件公开信息查询
关闭贸易摩擦应对
案件动态
贸易救济案件公开信息查询
    查看更多评论 咨询问题请点击商务部公众留言 纠错
    发表评论: 笔名:
    验证码: 验证码 看不清?
    1、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管理频道: 网站管理  |  信息统计  |  访问分析  |  访问排行  |  工作人员  |  怀念旧站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京ICP备05004093号
    网站管理: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100731   路线图 

    技术支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技术支持电话:86-10-51651200 传真:86-10-53771311
    业务咨询电话:86-10-53771212 邮箱:商务部邮箱

    分享到 政策发布> 部令公告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61号 关于2017年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即将到期的公告【大 中 小】【打印】文章来源: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2016-11-07 08:31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2016年第61号【发布日期】2016-1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为使利害关系方及时了解措施实施期限,商务部对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到期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公告如下:  一、将于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到期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均通过本公告一并对外告知(见附件),商务部不再发布个案措施到期公告。  二、在本公告附件所列个案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到期日60天前,相关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如认为,终止征收该措施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或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可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三、期终复审申请书应包含要求进行期终复审的明确表示和终止该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或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证据材料。  四、如相关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未按本公告的规定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同时在相关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到期前,商务部也未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则该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将自措施到期之日起终止实施。  附件:将于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到期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一览表.doc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6年11月7日 查看更多评论 咨询问题请点击商务部公众留言 纠错 发表评论: 笔名: 验证码: 看不清? 1、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管理频道: 网站管理  |  信息统计  |  访问分析  |  访问排行  |  工作人员  |  怀念旧站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京ICP备05004093号 网站管理: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100731   路线图  技术支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技术支持电话:86-10-51651200 传真:86-10-53771311 业务咨询电话:86-10-53771212 邮箱:商务部邮箱 分享到&tn=SE_hldp08010_vurs2xrp" target="_blank">
      分享到: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