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我国承认事实婚姻,但是仅限于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方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之后的则按同居关系处理。
而对于同居关系,双方可通过补办结婚登记,使同居关系合法化,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