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因离婚产生的房屋增值补偿纠纷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一、原告诉称
原告姚晓东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不履行夫妻的忠实义务,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被告辩称并反诉
被告齐淑媛辩称,不同意离婚;并提出反诉,请求:1、对原告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户房产及西城区某车位进行评估,对增值额进行分割;2、原告购买西城区某车位的贷款,对共同还贷的款项进行分割;
对被告齐淑媛的反诉请求,原告姚晓东辩称:北京的房产和车位都是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并且原告有证据证明购买北京房产和车位的资金来源。
三、审理查明
关于北京市西城区某房产及某车位。该房屋及车位系原告姚晓东于婚前与北京某房产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所购买,房屋总价款1947600元,其中贷款126万元,车位价款15万元,为一次性付款。后,原告姚晓东将该房屋及车位出售,售房价格为320万元。法院依据被告的申请,对该房屋及车位出售时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该房屋市场价值为5053736元,车位市场价值为25万元。
另查,原告姚晓东还款账户内双方结婚起至2012年8月1日共计还91131元;在此期间,原告母亲存入四笔款项共计9万7千元,但姚晓东已取款43460元。
四、法院判决
1、准予原告姚晓东与被告齐淑媛离婚;
2、原告姚晓东给付被告齐淑媛北京市西城区某户房屋共同还贷款项及相应财产增值补偿款48772元;
3、驳回被告齐淑媛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著名律师靳双权点评:
1、关于夫妻感情问题。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现行法律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法院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婚后不能做到互相理解、彼此关爱、及时沟通,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姚晓东曾起诉要求离婚,撤诉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后原告姚晓东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齐淑媛虽表示不同意离婚,但从夫妻关系现状看,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姚晓东的离婚请求,法院予以准许是正确的。
2、关于北京市西城区某房产及某车位。
该房屋系原告姚晓东婚前所买,双方婚后至2012年8月1日前的还贷额为91131元,原告母亲存入其还贷账户共计97000元,但还贷账户亦有43460元支取款项,因此用于还贷的数额应为97000-43460=53540元。该部分还贷额系原告亲属出资,并非原、被告以夫妻共同财产所还,故不应作为原被告的共同还贷额进行计算。
因此,双方共同还贷额应为91131-53540=37591元。故,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应由原告对被告进行相应的补偿,补偿数额为37591÷1947600×5053736÷2=48772元。(北京高院明确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房屋补偿的计算公式为: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
关于该车位,因系原告婚前一次性支付车位款所购买,故应属原告婚前个人财产,被告齐淑媛要求分割车位增值额,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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