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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系
发布日期:2017-01-19    作者:单义律师
张明楷: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系 刑事法律实务作者:张明楷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刑法学》第五版
 
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系
  
盗窃罪只能是盗窃他人占有的财物,对自己占有的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委托物侵占是侵占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侵占脱离占有物是侵占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所以,判断财物由谁占有、是否脱离占有,是判断行为成立侵占罪还是盗窃罪的关键。


例如,沈某骑自行车到摩托车修理店,见有一辆摩托车停在修理店门口,遂起占有之念,又见该修理店里货架上没有摩托车锁,于是问店主“你店里有没有摩托车锁?”店主说:“这里没有,你要的话,等一会我回去拿。”沈某便说:“你快点去拿吧,我要办事去呢。”店主在沈某的催促下,离开了修理店到 50 米外的家里取锁,临走时对沈某讲:“我去拿锁,你帮我看下店。”店主离开后,沈某骑走摩托车。在本案中,虽然沈某欺骗店主使其离开修理店,但店主并没将财产转移给沈某占有。店主虽然说了一声“帮我看下店”,但此时沈某充其量只是修理店财物的占有辅助者。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即使店主暂时离开了修理店,修理店中的财物仍然由店主占有,所以,沈某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再如,帮他人照看房屋的人,并没有占有房屋与房屋内的财物,其将他人房屋内的财物据为己有的,应认定为盗窃罪,而非侵占罪。
 
关于乘客“遗忘”在小型出租车内财物暂时不考虑数额要求,本书的基本看法如下:(1乘客刚下车时,将行李“遗忘”车内,在短暂的时间内,只要出租车尚未离开,该行李仍由乘客占有。司机在乘客刚下车后,发现车内留有行李而迅速逃离的,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基于同样的理由,在前乘客刚下车、后乘客立即上车的情形下,后乘客立即将前乘客“遗忘”在出租车座位上的行李据为己有的,也成立盗窃罪。2前乘客遗忘在出租车后备箱的行李,如果脱离了前乘客的占有,就当然转移为司机占有。司机事后据为己有的,成立侵占罪。如果后乘客也将自己的行李放在后备箱,在下车时间时将前乘客的行李一并取走的,成立盗窃罪。3前乘客遗忘在出租车座位上的行李,如果脱离了前乘客的占有,就当然转移给司机占有。因为出租车虽然是任何人都可以乘坐的车辆,但出租车本身由司机占有。既然如此,出租车内的财物也当然由司机占有。即使司机没有意识到前乘客将行李遗忘在出租车的座位上,由于财物处于司机的支配范围内,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也应认定司机事实上支配了前乘客的行李。所以,如果后乘客将前乘客的行李转移为自己占有的,应认定为盗窃罪;司机将前乘客的财物据为己有的,成立侵占罪。
 
他人利用行为人的银行卡存款,实际上属于行为人受委托管理他人的存款(法律上占有了存款),行为人以拒不归还的意思从银行取款据为己有的不管是从柜台取款还是从自动取款机取款 ,只成立侵占罪,不成立其他犯罪行为人对银行不存在犯罪行为。他人要求行为人取款,行为人拒不为他人取款的,也成立侵占罪。拾得他人信用卡后,在自动取款机取款的,成立盗窃罪(在银行柜台取款的,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实践中经常发生他人误转存款被行为人取走的案件。例如,乙原本应向丙的账户汇款10万元存款,但由于操作失误,将10万元存款汇入到甲的账户。在本书看来,虽然甲形式上享有了10万元债权,但由于缺乏享有债权的任何根据,故不应认定甲对银行享有债权,或者说,不能认定甲在法律上占有他人10万元存款,更不能认为甲占有相应的现金。因此,如果甲从自动取款机中取出现金的,应认定为对银行现金的盗窃;如果甲从自动转款机上将10万元转入自己的其他账户的,应认定为对存款债权的盗窃;如果甲从银行柜台取出现金或者转入其他账户的,则成立诈骗犯罪。
 
在分期付款购物的场合,如果在买方付清货款之前,货物的所有权由卖方享有所有权保留 ,买主在付清货款之前处分货物的,属于委托物侵占行为如果具有付清货款的意思,则缺乏侵占罪的故意与目的,而不成立犯罪 ;反之,卖方违反买方的意志窃回货物的,成立盗窃罪。在动产质押的场合,质物由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窃取质物的,成立盗窃罪;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未满时处分质物的,属于委托物侵占行为,同时具备责任要素的,成立侵占罪。
 
一般来说,侵占罪与盗窃罪是一种对立关系。但是,对此不能绝对化。因为侵占脱离占有物犯罪中的“遗忘”埋藏是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亦即,它不是为违法性提供根据的要素,而是为了与盗窃罪相区别规定的要素。因此,即使客观上不是遗忘物与埋藏物,而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也可能成为侵占罪的对象。例如,在误将他人占有的财物当作遗忘物而转移为自己占有时,虽然客观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主观上不具有盗窃罪的故意时,应认为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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