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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过错的一方起诉离婚,法院能判离婚吗?
发布日期:2017-01-17    作者:侯小敏律师
案例:王女士与刘先生19881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9年登记结婚,1990919日生育一子刘某某1。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共同修建了一楼一底的吊脚房屋13间,现已被雨水淋坏。19938月王女士以刘先生有赌博恶习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004月、20029月王女士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均未准许。后王女士长期外出务工,没有回家生活。2003520日,王女士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审理中刘先生提出王女士在外出打工时有第三者插足。但表示不愿离婚。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律师点评:
    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关键是认定双方感情是否破裂。而认定感情破裂有法定情形,也就是婚姻法32条规定的几种情形。如果有上述情形法院就可以直接认定双方感情完全破裂 从而在第一次诉讼时直接判决双方离婚。若不具备32条规定,则往往第一次起诉判不离。第二次或之后的起诉当然要看具体理由及证据情况。32条规定的情形是客观认定感情破裂的情形,并不因哪方起诉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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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金忠律师      泽诚·天迈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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