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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暴后是否可以得到伤残赔偿金?
发布日期:2017-01-17    作者:侯小敏律师
【案例】赵女士与解先生原系夫妻关系,2014128日双方协议离婚。2013915日晚21时,因为家庭琐事赵女士与谢先生发生争吵,后谢先生将赵女士踢伤。经诊断,赵女士所受伤为腰椎横突骨折,为此住院治疗14天。治愈后,赵女士考虑夫妻家庭关系及谢先生工作影响等原因,在当地派出所放弃追究谢先生责任。现赵女士伤痛经常发作,不能长时间行走。在婚姻存续期间,谢先生将赵女士踢伤,因解先生有婚外情将家庭和孩子抛弃,五次起诉要求与赵女士离婚,给赵女士及儿子造成巨大精神伤害,现赵女士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赵女士:1.做鉴定的医疗费851元;2.赔偿我伤残赔偿金8782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3.鉴定费2250元;5.做鉴定的交通费400元。 后经过法庭审理事实清楚,并判决“解先生于赔偿赵女士医疗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五万六千二百六十二元六角,且驳回赵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备注:判决书出处一审 2015)密民初字第8324号】
【案例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相关法律的约定,婚内家庭暴力至配偶人身伤残的,是可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
【律师点评】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家庭暴力,最好的方式是报警,这样可以留取证据为以后的维权做好准备,或根据《反家庭暴力法》也可以向村委会、居委会和妇联反应,留存证据,在法律上以上机构都有义出面解决和记录,否则会构成行政上的不作为。婚姻关系存续,不影响人身损害赔偿,在相对弱势的女方来讲,如果我们没有办法对抗男方,一定要了解相关法律,拿起法律武器为弱势者撑起一片天空,来获得权利上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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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侯小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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