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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之“妨碍通行行为”的责任承担
发布日期:2017-01-15    作者:110网律师
作者简介
王方银,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案件名称:杨某某诉卢某某、夏某某、重庆市***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承办律师:重庆渝通律师事务所王方银律师
摘要: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因第三人将其所有的物品如建筑材料等堆放、倾倒、遗撒至交通道路中,妨碍道路上车辆的正常通行,并因此引发交通事故或是导致交通事故原因之一,那么该第三人应否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现实中,当事人之间往往存在较大分歧,本文通过笔者经办案例,对此进行分析。
 
案情简介
 
     2016年01月02日10时,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的普通摩托车,沿省道105行驶至重庆市涪陵区省道105线85公里15米时,与卢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渝***的重型货车碰撞静止车辆,并致杨某某受伤。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号认定杨某某负主要责任,卢某某负次要责任,夏某某因将其建筑材料堆放至道路中(靠近中线)负次要责任。其后,杨某某在自行垫付医疗费治疗终结后,与卢某某、夏某某及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因卢某某、夏某某相互推诿责任而最终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故而委托笔者代理本案,将本次事故相关责任方及保险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中,夏某某认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是杨某某自己造成,且卢某某也应承担责任,其本人并无任何的违法行为,而不应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卢某某及其保险公司认为,夏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并且三方对于赔偿比例的问题也无法达成一致,最终经由法院审理并判决。
 
律师意见
 
    笔者认为,交通事故中,对于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的妨碍通行的应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本案中的夏某某将其建筑材料堆放至路中的行为本身即违法行为,妨碍了正常交通车辆的通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在本案中,夏某某将建筑材料堆放至道路中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两者具有因果关系。
    根据以上规定,若夏某某仅仅具有将建筑材料堆放至道路中的行为,该行为并未造成任何损害的情况下,或者并非造成损害的原因,那么此种情形下,夏某某不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在本次事故中,根据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划分,夏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规定,负次要责任。由此,夏某某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符合以上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审理结果
 
    法院通过庭审调查和法庭辩论,在(2016)渝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夏某某按照法律法规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且卢某某及保险公司均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此,本案办理终结,杨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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