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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设施不全造成交通事故,道路管理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6-09-17    作者:汪志国律师
案件名称:重庆市中环北碚蔡家段4.9较大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含2名死者及5名伤者)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索赔系列案
案件编号:(2015)碚法民初字第06647号、(2016)01民终4656
承办律师:重庆渝通律师事务所谭杨、汪志国律师
 
案件背景
201549日凌晨12点左右,驾驶人刘某驾驶川RHA855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9名乘客,由江北机场方向往四川南充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北碚区蔡家工业园区中环快速干道蔡家立交路段,中环快速路蔡北干道路段与渝武高速(南充方向)匝道分路处设有歇马(直行)的指示牌,但该路段现只通车至指示牌前方约600米处,至歇马的道路还未修建,该路段未设置警示标志和减速标志提示前方为断头路,建成道路末端未设置防撞设施。因刘某注意力不集中,未右转驶入渝武高速路匝道,错误驶入直行车道,以不低于115km/h的时速直行600余米后至掉头路段,未及时发现前方道路状况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车辆驶出可行道路,车头与前方山体相撞后向右侧侧翻起火燃烧,造车车上人员4人死亡,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驾驶员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乘客无责任。此后,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多次向驾驶员刘某要求赔偿,但由于驾驶员缺乏赔偿能力,受害方只能选择通过诉讼途径向责任方索赔,故受害方向重庆地区多家专业办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咨询,此后,有2名死者的家属及5名伤者委托重庆渝通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事宜。
法律分析
本所律师介入后,考虑到驾驶员刘某缺乏赔偿能力,如果仅仅向刘某主张权利,则很有可能会出现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局面。本着办好每一起案件的渝通信条,也为了让当事人获得最大限度的赔偿,承办律师没有按照交通事故案件常规的也是最简单的方式仅仅向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列明的责任主体索赔,而是尽可能多的寻找赔偿责任主体,为委托人争取尽可能多的可以实现的利益。为此,经过对案情充分了解并通过认真分析,承办律师认为:尽管导致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因为驾驶人刘某驾驶时超速行驶、注意力不集中、超载等行为引发的,但作为涉案路段的管理责任主体,未在临崖危险路段设置明显警告标志和减速标志提示前方为断头路,也未在建成道路末端设置安全防撞防护措施,亦是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另外,作为车辆所有人的任某,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具备从事客运经营的条件,但却非法从事客运经营,而且雇佣未取得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刘某从事驾驶工作这一原因也不可忽视。所以本案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且无法区分各责任主体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过错比例。
因此,在案件具备起诉条件后,承办律师经过多方了解,最终在确定本案诉讼被告主体时,除了将本案驾驶人刘某、车辆所有人任某列为被告外,同时还将重庆市北碚区市政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重庆市蔡家组团管理委员会列为本案共同被告并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车辆所有人任某与驾驶人刘某之间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二、重庆市北碚区市政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重庆市蔡家组团管理委员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焦点一,承办律师认为: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任某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具备从事客运经营的情况下,雇佣没有客运车辆从业资格的刘某作为驾驶人从事非法客运,并擅自改变车辆已登记结构,违法改装,超过车辆核载人数接载乘客(核载7人,实载10人)。驾驶人刘某行驶过程中超速行驶且注意力不集中,导致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故二人的行为均存在重大过错,且过错行为与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车辆所有人即也为本案雇主的任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焦点二,承办律师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涉案路段由北碚区蔡家组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竣工时间为2009712日,验收时间为2009715日。涉案路段经竣工验收后至2014113日,重庆市蔡家组团管理委员会作为移交方与重庆市北碚区市政管理局签订《工作移交备忘录》。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作为涉事路段的管理者;重庆市北碚区市政管理局负责接收移交范围内的城市管理工作,并且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重庆市蔡家组团管理委员会负责园区管理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还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三者对于涉案路段未设置警示标志和减速标志提示前方为断头路,建成道路末端未设置防撞设施,且未能及时发现事故路段存在标志标牌不全,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通过庭审调查和法庭辩论,在(2015)碚法民初字第06647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由被告任某承担85%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重庆市蔡家组团管理委员会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重庆市北碚区市政管理局承担5%的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重庆市蔡家组团管理委员会和重庆市北碚区市政管理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庭审过程中,代理人坚持之前的观点,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后,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二上诉人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认定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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