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律师|道路缺陷引交通事故 管理单位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2014年4月3日晚1时许,王某下班后驾驶摩托车回家,车辆行驶至**公路管理所管理路段时摔倒,经救治无效死亡。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公路管理所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担责30%,赔偿死者100 943.4元。
【裁判理由】法院审理查明,因无法查清事故成因,交警未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事发路段属***公路管理所管理维护,被告做为事故路段的管养单位,负有维护公路设施的完好、平整、安全、畅通的监管责任,被告对其管养的路段发现有坑槽、隆起等损坏时,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本案事发路段为沥青路面、有限速标志、无道路隔离设施、夜间无路灯照明,道路路面有长180CM、宽171CM、深30CM的凹凼。庭审中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已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监管责任,因此,被告应对因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经鉴定,凹凼与本次事故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王某事发时未佩戴安全头盔,加之该路段为其经常通行路段,其理应知道此凹凼存在,在夜间经过该路段时应当降低车速、小心安全通过,但其自身未尽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应自负主要责任。
【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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