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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条款免责情况案例
发布日期:2017-01-12    作者:110网律师
前言:公安部发布的自20131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那么该条款是否属于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若驾驶员在实习期内单独驾驶车辆上高速行驶,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此免责而拒绝理赔?
案情简介
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为其所有的渝BH****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以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201506月,杨某驾驶科技公司所有的渝BH****汽车在沪蓉高速公路进城方向1534KM+284M时,与中央分隔带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乘车人杨某某受伤、车辆及路产受损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驾驶人杨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向太平洋保险公司申请保险赔偿,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七条第6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第6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对科技公司的保险赔偿以《拒赔通知书》的形式明确表示拒绝赔偿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重庆渝通律师事务所汪志国律师、喻鸿波律师代理此案,现案件已审理终结。
 
争议焦点
双方对此次保险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定损都没有异议,该案的主要焦点是杨某在实习期内单独驾驶车辆上高速行驶,是否属于保险条款中的免责事由?
 
法律分析
保险公司观点: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七条规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其中第二项规定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险公司可拒赔,包括: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二、公安部发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据此,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认为,杨某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应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代理律师观点: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中第七条的免责条款采取列举式,并无初次领证未满一年上高速须持有相应或者更高准驾驶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员陪同,否则免赔的明确规定,仅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车的兜底性条款。
二、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从法律位阶上来说属于部门规章,并不属于法律法规,不能认定杨某在实习期内单独驾驶车辆上高速行驶属于免责情形。同时,杨某违反《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其行政处罚,保险公司不能以此来拒绝理赔。
审理结果
重庆市某某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被告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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