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圆点|与继承有关的常识:保险金能否继承?
方圆点|与继承有关的常识:保险金能否继承?
案情:
峦城县南焦村个体三轮摩托车死机孙文兴于1986年5月26日运送货主张新国及其货物时,在京广铁路窦妪道口与火车相撞,致孙文兴、张新国双亡,三轮摩托车毁损。这次事故应由孙文兴负责。孙文兴生前在该县保险公司除投保了车损险(保险金为3500元)外,还投保了人身意外保险(保险金为5000元),并指定了受益人。现托运人张新国之妻梁聚芬向峦城县法院起诉,要求承运人孙文兴之妻郭香荣给予补偿。
为此案,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如下:
1、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被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给付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2、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孙文兴投保的车辆是财产保险,属于他的遗产,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在处理本案时,应本着上述原则,适当注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合情合理解决。
律师建议:
此答复的观点,不仅有利于明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可继承财产的范围,更便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外第三人主张权利,下文举一例进行阐述。
甲与乙系父子关系,甲为父亲,乙为儿子。甲投保一份人身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其子乙,保险金为10000元。
之后,甲因经商向丙借款20000元,未偿还。
某一日,甲遭遇不测身亡,无任何财产。丙经多份打听,得知甲还投保一份10000元的人身保险,并且该保险金已被作为受益人的其子乙获取。
丙便对乙提起诉讼,要求乙在所继承的该10000元保险金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丙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依据最高法的答复观点,该笔10000元保险金在指定乙作为受益人之后,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乙基于受益人的身份可以获得该笔保险金,并且在性质上,该笔保险金系乙的个人财产(基于保险法的原理也是如此),而非甲的遗产。所以,丙的诉求无法在此次诉讼中得到支持。
各位看官,如果有债务人提出拿一份人身保险合同来向你抵押借钱的话,可要擦亮眼睛,注意审查该份保险有无指定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