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金没有约定就不能主张吗
现行有效法律并没有对逾期付款违约金做出规定,所以对违约金的适用只能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如当事人对逾期付款没有约定违约金,则当事人不能主张对方承担给付违约金的法律责任。
最高院法函 [1994]10号首次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作出统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7号和法释[1999]8号批复,两次调整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并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1999年10月1号《合同法》施行后,最高院法释[2000]34号批复规定,将法释[1999]8号批复中规定的计算标准删除。1999年最高法批复源于原法律、条例中有关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先前法律已作了修改,旧的解释就不能藉以为据,批复所依据的原法律、条例现已废止,批复的法律基础丧失,如仍按批复精神,在没有约定违约金时,参照人民银行的逾期付款利率,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将与现行法律相冲突。
综上,新合同法施行后,当事人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不能再向人民法院主张违约金,但可追究对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即利息损失。
摘自华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