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篡改、伪造病历等行为到底在医疗赔偿案件中会产生什么后果呢?
医院篡改、伪造病历等行为到底在医疗赔偿案件中会产生什么后果呢?
我们首先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举证倒置责任。因此当患者在医院治疗时出现了一定的损害后果时,患者就可以向法院提起医疗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其损害后果,并且我们的法律要求的是只要患者能够提供出受到损害的结果就可以,就完成了举证责任。然后再由医院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提交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医院要想提供出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只能通过病历,也就是说只能通过提交病历来证明。请大家注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医院提供的原始病历出现伪造、篡改、等情况时,那原告一般是不会认可其病历的。当然根据医院所提供的病历医学会所做的医疗事故鉴定以及司法鉴定中心所做的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结果,原告一般也不会认可。所以,大家不难看出病历对于整个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至关重要性。因此如果医院真的出现了篡改、伪造病历等行为,一般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会出现两种情况:
1、篡改、伪造病历之处基本上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只是在一些细枝末节上的修改的话,一般不会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如果原告及其律师继续固执的在细枝末节上下功夫并且由此便不承认此病历以及不承认根据此病历做的医疗事故鉴定结果的话,那么原告最终要承担败诉的结果。我们可以分析一下:医院提供了病历完成了其应尽的举证责任,虽然病历有篡改、伪造之处,但是由于其病历并没有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规定,所以其病历基本上完成了其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而在此情况下原告坚持不承认病历或者坚持不承认根据病历所做的医疗事故鉴定的话,那么原告就要承担败诉的责任了。
2、篡改、伪造病历等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规定,原告便可以坚决的否认医院所提供的病历,并且坚决的否认据此病历所做的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医疗过错鉴定,因为虽然医院提供了其病历,但是其病历却不能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因此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应该视为举证不能,由医院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