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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红、肖某丽诉孙某某回避申请书
发布日期:2017-01-07    作者:张书正律师
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孙某某,,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伊河路××号院3号楼2单元附25号。     
申请事项:
申请本案承办法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予以回避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法院有关工作人员的之前的一些行为会影响到本案的公平公正审理和判决,具体理由如下:
    1、在撤诉一事上。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本案中,当事人河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和陈某某涉嫌的是犯罪行为,法院同意对肖某红、肖某丽的撤诉,明显违背此规定。
2、在调取证据一事上。
申请人前后四次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但相关工作人员一直不作为,致使肖某红、肖某丽在得知相关情况后,为规避被驳回起诉,对陈某某、河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撤诉。之后,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居然也站在肖某红、肖某丽的立场上,称撤诉了,就不需要调取相应证据。
     3、在2016年12月22日的开庭一事上。
申请人2016年12月5日领到的开庭传票,是2016年12月22日9时开庭。当日,申请人按时到庭,但肖某红、肖某丽一直没有到庭。按照规定,法院应按撤诉处理。但法院轻描淡写一句“工作失误没有通知到”,显然在偏袒对方。
综上,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的规定,申请承办法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予以回避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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