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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门口的珠宝店或者柜台,进行购物小票抽大奖,当心是消费欺诈、陷阱
发布日期:2017-01-06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社会事件背景简述
    2016年12月21日,大学生XXXX和女朋友在郑州市XXXX超市购物后,参加了超市外的珠宝柜台抽奖活动,并抽中大奖,只需缴纳极少的工本费就可以随意挑选柜台内的任意珠宝。XXXX和女朋友先是分别以298元和498元挑选了一件据说价值2980元的翡翠吊坠和一件据说价值4980元的和田玉吊坠。在店员不停的推荐下,他们又花了1398元买了一件标价13980元的和田玉吊坠。过后不久,XXXX感到受骗了,要求退货,却遭拒绝,店员强调珠宝首饰等奢侈品出售后概不退货,这是行规。最后,在民警的帮助下,XXXX只退掉了一件1398元的吊坠。
    行业内人士透露,近年来,在郑州许多家超市外的珠宝店或珠宝柜台出现以领取免费赠品为由,引诱消费者参加抽奖活动,抽奖的过程由店家幕后操纵,根据消费者不同购买能力,让他们抽中不同奖项。这些珠宝大多以边角料或碎料制成,价格低廉。珠宝店在购进这些珠宝时,会给每件珠宝做一个标价很高的标签,让消费者通过抽奖产生中奖占便宜的心理,然后再以缴税或收工本费、打折等说辞,将珠宝标签上很高的标价打一折到两折后卖给消费者。
    人为操控中奖结果,标价虚高,以次充好,商家的这些不诚信行为无疑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遇到这种情况,千万不要上当,必要时,还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商家行为涉嫌欺诈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如果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有上述行为的,就涉嫌欺诈。
    在消费活动中,买卖双方应遵循自愿原则。虽然抽奖具有不确定性,且是否购买取决于消费者本人,但如果有证据表明销售珠宝的商家确实通过操纵中奖的手段欺骗消费者,使其误以为运气好中奖。从而购买珠宝,就涉嫌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购物。
    此外,珠宝的定价若与实际价格明显不符,也同样涉嫌欺诈。商家通过抽奖打折销售的珠宝,标签价格动辄数千元,甚至上万元,然后以超低的折扣吸引消费者。如果商家不能提供降价前交易记录及票据证明珠宝的实际价格,就可能构成价格欺诈。
三、消费者有权要求三倍赔偿
    本案中,XXXX在柜台购买珠宝后,感觉自己受骗,想退货却遭到了商家拒绝。《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商家在抽奖环节中暗箱操作,诱导消费者消费,消费者不仅可以退货,还可以要求商家退一赔三。
    现实中,第三方珠宝鉴定机构良莠不齐,所出具检验“证书”也可能掺杂水分,而且鉴定机构不会对其进行估价,所以在涉及珠宝的消费中,一定要三思,发现可疑环节更要谨慎行事,不要贪小便宜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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