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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起集资诈骗案成功将罪名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发布日期:2017-01-05    作者:孙新律师
基本案情: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在20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刘某以在其负责管理经营的合作社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刘某集资后,未将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后经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刘某构成集资诈骗罪。办案经过: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认真研究案情,认为刘某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并积极寻找对刘某有利的证据。通过辩护,二审法院认为事实不清楚,发回重审,后经威县人民法院审监庭再次审理,认定刘某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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