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提高公路安全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目标,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为主线,坚持“消除存量、不添增量、动态排查”的工作方针,重点整治公路安全隐患,不断完善安全防护设施,严厉打击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全面提升公路交通安全综合管理水平,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公路交通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 1.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结合地形、路况、交通流量等实际,区分轻重缓急,按照“先山区后平原、先紧急后一般”的思路,科学制定计划,分步推进实施,满足公众安全出行基本需要。 2.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加强与全省脱贫攻坚、“三山一滩”脱贫工程、“十三五”公路发展、易地脱贫搬迁、旅游开发等规划以及交通运输脱贫专项方案的衔接协调,促进全省各地交通运输协调发展。 3.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按照管养权限,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和有关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吸引多元主体参与。 4.多措并举,综合治理。严厉打击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等破坏损害公路设施行为,着力解决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性、根本性问题,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通过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力争到2020年年底,全省乡道及以上行政等级公路和通行客运班线、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村道安全隐患路段基本消除。公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明显改善,路网安全保障水平显著提高,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处于全国先进行列,公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能力全面提升。 (二)任务计划。2016—2020年,全省计划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5.3万公里,其中普通干线公路6000公里,农村公路4.7万公里,涉及贫困地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2.8万公里,其中普通干线公路3000公里,农村公路2.5万公里;形成多部门联合治超执法常态化工作机制,完成172个公路超限检测站建设任务。具体如下: 1.2016—2017年,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2.23万公里,其中普通干线公路2300公里,农村公路2万公里。重点整治通行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安全隐患路段,基本完成普通干线公路和县乡公路山区路段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安防工程,推进重要村道安防工程建设。健全交通运输、公安等多部门联合协作的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机制,完成172个公路超限检测站建设任务,实现部、省、市、站四级联网,逐步完善治超执法设施和农村公路限高限宽保护设施。 2.2018—2019年,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2.5万公里,其中普通干线公路3000公里,农村公路2.2万公里。重点整治平原地区普通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事故多发等隐患路段,完成贫困地区公路安全隐患路段治理,继续推进重要村道安防工程建设。巩固多部门联合治超执法机制,实现货物装载源头监控平台全覆盖,杜绝超限超载车辆出场上路,有效遏制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 3.2020年,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5700公里。基本完成全省国省干线、乡道及以上行政等级公路和重要村道的安防工程建设任务。形成多部门、常态化联合治超工作机制,建成法规完备、权责清晰、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科学长效的治超工作体系。 三、重点工作 (一)深入推进现有公路安全隐患治理。 1.科学制定规划,分步组织实施。省交通运输厅要会同省公安厅,摸清公路安全隐患底数,建立公路安全隐患路段治理基础数据库;制定全省“十三五”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方案,分年度有序推动公路安全防护工程建设;加强对各地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总结评估,根据每年度监督检查和评估结果,依据“奖优罚劣”原则提出下一年度实施工作的动态调整意见。 2.明确治理责任,统筹安排推进。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根据全省“十三五”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方案和全省交通运输脱贫专项方案目标,科学编制本地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方案,统筹安排本地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具体项目,确保将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隐患整治各项指标落实到位,并将计划和项目开工、交(竣)工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3.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与当地公安部门加强会商,根据公路状况、隐患特征、交通流量等实际情况,科学研判需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程建设方案,注重发挥整条路线的规模效益。监督指导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执行建设标准,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更改设计方案,对山区事故多发路段增设的安全设施在满足规范要求下可适当提高标准,保证公路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完成后,由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安全监管、公安部门按程序组织工程验收,确保安全隐患整改符合要求。 4.加强设施维护,依法保护设施。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将公路安全设施的日常维护纳入公路养护工程范畴,根据安全设施的使用年限定期列支经费预算进行维护更新。安全性能不适应新要求的,要结合公路安全隐患治理规划及时升级改造;安全设施遭到损毁的,要及时进行修复,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要加强路面巡查,严厉打击、惩治偷盗损毁公路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 5.实行挂牌督办,强化动态管理。现有公路安全隐患治理工作按照《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实施,实行政府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在隐患治理完成后要组织开展治理效果评估,治理效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继续挂牌督办。对隐患整治不到位的农村公路,不得开通客运班线和校车。已开通的,在隐患整治到位之前要对线路进行调整;因客观条件无法调整的,应当暂停营运。各地要结合实际,定期复查公路安全隐患治理情况,不断更新和完善基础数据库,对工程项目进行动态调整。 (二)严格规范公路工程安全设施建设。 1.严格执行标准规范。各地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试行)》《公路护栏安全性能评价标准》等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项目的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2.认真落实安全要求。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建设项目和路面大修工程必须充分考虑安全设施和治超执法设施建设,切实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时,要编制安全专篇;设计单位要严格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进行设计,落实安全对策措施;对技术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指标,要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技术标准,避免因过多使用指标下限造成安全隐患。 3.科学推进工程实施。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要求,鼓励采用标准化结构、标准化施工。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随意降低标准、变更设计方案,保障公路安全设施齐全有效。严格执行工程交工验收制度,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吸收相应层级的公安交通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参加安全设施的交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通车运行。 (三)加大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力度。 1.落实市、县级政府治超主体责任。将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政府综合考核范围,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治超工作定期实施考核。完善“市县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实施、区域联动治理、责任倒查追究”的治超工作机制,坚持依法严管、标本兼治,强化立足源头、长效治理,切实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2.健全联合治超长效机制。严格执行《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健全联合治超长效机制。依据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形成合力的原则,积极推进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联合检查站建设,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全面推行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联合执法,联勤联动。加大路面联合流动治超力度,广泛开展跨区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严格落实违法超载驾驶人计分制度,严厉打击严重超限超载、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 3.强化货物装载源头管理。加强货物装载源头监督管理,定期公布货运源头企业名单,对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实行执法人员定期巡查和派驻制度。建立货源监控平台,设置称重设施、自动报警系统,杜绝超限超载车辆出场上路。 (四)全面开展公路安全综合治理。 1.加强科技手段应用。在已完善公路安全防护措施的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进一步完善交通技术监控设施。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高速公路入口处等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立公路超限检测站或设置动(静)态监测等技术设备,增设公安监控卡口,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情况监测,探索利用高速公路计重收费检测数据和公安监测技术设备数据加强治超执法管理。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部、省、省辖市对每个超限超载检测站的实时数据监控。严格落实总质量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等制度,探索推进货运车辆安装限载装置工作,实行动态监管。 2.强化道路运输车辆监管。进一步加强车辆生产、销售、登记、检验、营运准入等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非法改装车辆的行为,严格追究非法生产、改装企业责任,坚决杜绝非法生产和改装车辆出厂上路。对在用非法生产、改装的车辆要强制予以整改,对非法拼装的车辆要强制拆解。 3.建立完善交通违法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和完善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道路运输企业、货运业主、驾驶人的信用体系建设,设立驾驶人“黑名单”制度。加大对超限超载等违法运输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运营管理者及货物托运人的处罚力度,并依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究货运源头、车辆生产或改装源头和监管源头相关单位、部门及企业的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会同省公安厅、安全监管局、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建立全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部门协同联动机制,统筹负责全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的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作为本地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强化要素保障,科学组织实施,确保本地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顺利实施、取得实效。 (二)加大资金投入。 1.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生命防护工程资金,要在统筹使用中央车购税、燃油税转移支付资金和各级财政现有可用资金的基础上,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积极申请银行“长期、稳定、低成本”贷款加以解决。同时,将省级贷款还本付息资金全部列入省交通运输厅中期财政规划予以保障。新建、改建、扩建、大修普通国省道和农村公路,安防工程资金要纳入项目总投资。 2.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要结合全省实际制定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建设项目补助使用管理办法,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并督促各地按照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整治计划和公路超限检测站布局,及时筹集拨付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发挥。 3.收费公路的安全设施和超限检测站等交通管理设施所需资金由收费运营单位承担。 (三)加强考核督导。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将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和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和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约谈和问责机制,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或者整治不符合要求,由此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严格责任追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前,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建公路项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0日
|
|